北青快评 | 使用“生鲜灯”首张罚单具有示范意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2-02 15:00

12月1日,重庆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埝山苑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仍在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者开出了首张罚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让特定生鲜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鲜艳,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判断,被称为生鲜食品的“美颜神器”,备受社会质疑。

也正因为这样,为避免“生鲜灯”这一“美颜滤镜”造成生鲜农产品视觉上的偏差,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消费误导,今年6月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出台后,社会一片叫好和期待,各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等也加大了对这一新规的宣传和普及。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媒体的报道看,绝大多数市场经营者对此都有起码的自觉和敏感,从新规实施来临前都自觉抛弃了“生鲜灯”的使用而改为一般的照明灯,让市场售卖的生鲜产品进一步回归真实,利于消费者更好认清和认购。

但也无可否认的是,市场上还是有少数的经营者无视这一规定,视“生鲜灯禁令”为无物,不把消费者权益放在心上,继续违规使用“生鲜等”。也正因为这样,此次重庆市场监管部门的使用“生鲜灯”首张罚单,无疑具有多重意义。

使用“生鲜灯”本质上并不能改变生鲜产品的品质,只是起到表面的美颜作用,表面看这并不能直接损害消费者,但这种美颜却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判,从而产生不真实的交易,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选择权的伤害。而此次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对个别不按规定依然使用“生鲜灯”的商户进行处罚,无疑是对全社会亮明了严肃的态度,即不管“生鲜灯”危害有多大,只要有规定就必须坚决严格执行,不能再继续损害消费者利益,否则就可能面临处罚等违规代价。

“生鲜灯禁令”是在社会反映强烈、职能部门积极回应社会反映的背景下出台的。但实际上,虽然此前相关法规没有像此次生效实施的“生鲜灯禁令”这样明确对“生鲜灯”说“不”,但也有相应的实质规定。比如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背。该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这些都是对“生鲜灯”的使用有力说“不”,但长期以来“生鲜灯”之所以禁而不止,也许原因众多,但根本的一点恐怕还在于这样的执法案例稀缺,使得各地类似的执法缺少必要的示范支撑。此次,在“生鲜灯禁令”实施第一天,重庆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就积极执法,并对不执行这一禁令的商家毫不留情和犹豫的开出了首张罚单,不但体现了他们执法为民的积极态度,更是为其它地方严肃执法带了一个好头,具有执法示范意义。

文/余明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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