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新规落地在即 公募基金积极筹备
中国基金报 2023-11-20 11:37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商业银行已启动相关准备工作。而作为基金公司最大的机构客户之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腾挪直接影响到基金产品的规模变动。

据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目前基金公司也在积极行动,应对资本新规的影响,包括加强与银行客户沟通、了解其计量方法、加快改造基金会计系统等等。

资本新规正式落地

各家基金公司研究应对方案

根据监管要求,自资本新规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业银行应按照新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非现场监管报表。

“距离新规正式实施还有不到两个月,距第一次监管报送不足6个月,时间紧、任务重,银行基本都已启动相关准备工作。作为基金公司重要的机构客户,商业银行的一举一动对于基金规模来讲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坦言,资本新规对公募基金的影响很大,大家都在研究具体的应对方法。

资本新规对于各类基金会带来多大的影响?据博时基金行业研究部研究员姚城玉测算,新规施行后,货币基金、非指数型债基风险权重或有所提升,指数型债基风险权重基本保持不变,定向资管计划、定制型基金风险权重或有所下行,集合资管计划则需视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而定。

他进一步分析指出,根据资本新规,货币基金无法穿透至底层资产,商业银行需使用授权基础法进行计量,加之此次资本新规将A+/A级银行3个月以上的同业资产风险权重分别上调至30%/40%,货币基金的整体风险权重可能由此从25%提升至40%左右。非指数型债基风险权重预计整体提升,商业银行配置意愿可能下降。

由于定向资管计划与定制型基金信息披露充分、商业银行可获取底层资产信息,在资本新规下可按照穿透法进行计量;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整体金融投资风险偏好较为审慎,上述资管产品可能配置相当体量的地方政府一般债、投资级企业信用债等资产,在资本新规下均有一定资本节约,商业银行对此类资管产品的需求有望提升。

若集合资管计划可穿透至底层资产,在资本新规下可按照穿透法进行计量,整体风险权重预计有所降低;若仅能穿透至大类资产,资本消耗反而会有所上升。

兴业基金认为,资管产品的风险权重调整取决于各家银行对不同类型资管产品划分账簿的具体做法。仅从产品底层资产类型信用风险考虑,利率债基优于金融债基、货基和信用债基,投资级信用债基优于多品种信用债基。

整体影响偏温和

事实上,资本新规对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的影响已有所显现。

有基金公司人士透露,受资本新规即将实施影响,该公司旗下货币基金三季度末规模中的机构部分相比一季度末降低了20%~30%。不过,由于个人投资者仍在申购货币基金,整体规模并未受到很大冲击。

另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部分商业银行在三季度赎回了货基等产品,除了资金面偏紧的原因之外,账簿间产品风险敞口计量差异也是可能的因素。“之前,部分银行将货币基金划归在交易账簿中,资本新规对市场风险计量规则的修订或较大提升其资本消耗。同时,账簿转换操作难度较大、监管成本高,遇到上述问题的银行可能会基于监管考虑选择赎回相关产品。”

还有基金公司人士提到,今年以来,部分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在逐季压降货币基金,城商行和农商行尚有一年的过渡期,期间采用双表并行的报送模式,资本新规的影响尚未体现。

但他同时强调,根据资本新规,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时,其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可被独立第三方确认。“独立第三方”在特定情况下可包括资管产品管理人。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为公募基金。因此,上述条款相比此前的规定更为温和,对货币基金并不会带来特别大的影响。

招商基金研究部首席经济学家李湛表示,资本新规落地可能会对货基、债基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不过,由于银行投资公募基金具有税盾效应,相比于直接投资金融债或信用债等券种,可以节省6%的增值税和25%的所得税,银行通常需支付管理费及托管费。同时,考虑到上述基金可以满足银行流动性需求,因此,在银行流动性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货基、债基仍是银行管理资产的重要工具。”

银基合作的机遇和挑战

实际上,过去几年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一直在持续增长。测算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上半年,商业银行金融投资规模为85.9万亿元,其中配置公募基金产品6.76万亿元,占比7.9%;2019年以来年均复合增速达到13.6%,高于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复合增速。此次资本新规为银基合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货基、非指数型债基等产品无法穿透至底层资产,商业银行若持有该类产品将增加资本消耗,预计未来需求将有所收缩;部分中小银行受区域信贷需求收缩、息差下行、中间业务不景气影响,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持续下行,整体资本充足水平较低,配置公募基金产品的意愿下降,与基金公司的合作空间将会收窄。”姚城玉表示。

不过,姚城玉强调,基金公司与银行自营仍有较大合作空间。银行自营对基金公司存在多方面需求:第一、商业银行相对有限的投研能力需要外部专业力量予以辅助;第二、负债成本刚性,商业银行需要提高资产端投资收益以对冲息差下行压力;第三、区域性银行对异地信用债的直接投资受到限制,要通过配置基金产品分散区域集中度和投资风险。

他预计银行对可穿透至底层的产品以及偏向利率债的产品偏好将会提升。

“商业银行仍然是基金公司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双方客户资源共享,有利于银行获得代销收入;合作定制化专户产品,根据客户需求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杠杆率控制等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高价值客户粘性,拓宽客户资源,形成互利共赢局面。”李湛认为双方可合作共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当然,在资本新规落地后,基金公司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帮助商业银行减少资本占用,也是基金公司需要持续提升能力的重要方面。”

另一位业内人士也提到这个问题。他认为,基金公司需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了解其计量方法如何调整以及可能的应对操作。此外,对于有实力的基金管理人来说,应尽快完成会计系统改造,可以独立报送风险权重系数,这样有利于买方银行节省风险资本、提升投资意愿。对于尚不能改造会计系统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基金说明书等方法限制高风险权重资产投资比例。

“考虑到风险权重计量的变化将影响银行持有基金的行为,基金公司或可从缓解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角度出发,如加大对指数型、定制型基金产品的布局,逢季末时点降低产品杠杆率,细化产品说明书、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颗粒度,配合银行使用授权基础法等。”上述人士表示。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一批基金公司行动起来。数据显示,11月以来已有3只利率债基金、和只债券指数基金上报,还有不少基金公司正在筹备相关产品。

编辑/范辉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