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31日,河南周口市淮阳区冯塘乡一药材种植农妇坐在地上哭诉的视频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药材种植户邱先生承包了上百亩土地,他们收割药材白术时,附近村民前来“哄抢”。
“怎么能叫抢呢?我们都是打过招呼才去地里捡拾的。”在“哄抢者”看来,只要跟人打过招呼,那么去田里捡拾东西就顺理成章了。
虽然农村一直存在着秋后去他人地里捡拾剩余粮食的传统,但是这样做也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失主允许。如果哄抢行为是建立在失主极不情愿甚至是绝望的基础上,那么这就践踏了社会道德底线,为群众所不齿,为社会所不容。
不论何种捡拾,只要捡拾者把所捡物品占为己有并造成失主一定程度的损失,就属于违法行为。治理这种行为,尤其是纠正这种行为背后“法不责众”的强盗思维,不仅仅需要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来促进普法,减少哄抢闹剧的发生。
2018年10月26日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让哄抢他人财物者尝尝法律的味道》。针对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的哄抢事件,作者认为正是人性中固有的占小便宜的弱点在从众心理的激发下引发了群体哄抢,而遏制哄抢行为的唯一措施就是严格依法惩处。
希望法律法规及时“亮剑”,依法查处每一次哄抢事件,如此才能杜绝人们“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减少哄抢闹剧的发生。
2018年10月17日,一辆满载橘子的辽宁籍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在陕西洋县就地售卖,部分橘子被人偷拿哄抢。事情发生后,洋县县委、县政府迅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县公安局及时抽调了10名干警成立调查组,行政拘留盗窃橘子违法人员5名。目前,调查组仍在继续走访,将对涉嫌违法的人员一查到底,对参与盗窃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高速公路上哄抢货车散落的货物,几乎是一幕幕常演不衰的闹剧了。现在人们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为什么还要不顾道德、不要面子,去占这点小便宜?有理论认为,这其实是人性中固有的占小便宜的弱点,在适宜的气候环境下被激发出来了,于是催生了群体的自发的哄抢现象。
那么,是怎样的环境把人性中恶的东西激发出来了?从哄抢者的心理看,主要是从众心理,当一个人和几个人可以去占有事故货车散落的财物而不被制止,自然会让更多的人跟进,这就是“破窗效应”。而从执法者的角度看,对于哄抢行为的不制止、不处罚,比如让哄抢者产生“哄抢无罪”和“法不责众”的误解,从而诱发下一次的哄抢,催生出更多的哄抢。
当然也有这种情况,即哄抢者不懂法。不是就有人说自己哄抢获得的财物是“捡”的,甚至理直气壮地质问警察“我犯法吗”?看来真的需要普法。但是我以为,这里的普法,不是要去向群众宣传“哄抢违法”,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来促进普法。换句话说,当哄抢者被依法惩处,就是最好的普法。
所以,刹住公路上哄抢事故车的散落财物的唯一措施就是严格依法惩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法律规定应该“亮剑”。
公安机关应该对每一次哄抢事件都依法查处,绝不放过。当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应该及时到场,依法行使权力。第一,警察到达现场要保护司机散落的货物,劝阻哄抢者停止违法行为,若劝阻无效有权力将哄抢者扣押;第二,警察要求现场哄抢者将货物返还,如果拒绝返还者已经触犯法律,警察有权将其扣留;第三,对于在哄抢行动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带头人,对于哄抢情节严重,哄抢的“成果”特别多的为首分子,应该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现在,发生在陕西洋县哄抢橘子的事件得到了依法惩处,已经行政拘留盗窃橘子违法人员5名,还将继续排查、处罚违法哄抢者。这才是我们对公路哄抢开出的第一枪。当这样的案件多起来,我们做到了“有抢必抓”,就能发挥强烈的示范作用。当那些哄抢橘子的人,在尝到了橘子的味道之后,更尝到了法律的味道、拘留所的味道,他们真的会感到这几个橘子不好吃;同时也不妨对他们处以罚款,让他们觉得,还是自己花钱买橘子吃合算。
如果每一次哄抢发生后,有关违法人员都受到治安处罚,涉嫌犯罪者受到刑事处罚,哄抢闹剧肯定会迅速少下去。希望今后警方主动依法履行职务,就不要再等县委、县政府专门部署了。
文/殷国安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