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网购电脑收到矿泉水,不能止于“退一赔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1-12 14:33

一名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台6488元的笔记本电脑,不料收到货竟然是4瓶矿泉水,要求商家补发电脑,不料商家却迟迟未补发。该消费者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控诉商家存在以矿泉水冒充笔记本电脑交货、被发现后承诺补发但未补发等欺诈行为,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648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9464元。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购物款648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9464元。该判决已生效。(11月12日《治制日报》)

该案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消费者购买价值数千元价格的电脑,商家却在第一次发成矿泉水。如果不是故意,存在发错货的失误实属正常,积极弥补即可。在消费者要求补发电脑,而商家也知道发错货,确认并承诺补发的情况下,却并没有采取行动,从2022年12月8日消费者购物开始,截至2023年6月14日案子开庭,既未补发货物,也未提供其他解决方案,存在故意欺诈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该法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既要返还购物价款,还得支付三倍的赔偿款,商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也因之得到了教训,对于其他商家也是一个极好的警示,若不诚实经营,就会为此承担后果。

这是一起典型的“退一赔三”案例,在电商时代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也为消费者如何维权,提供了极好的借鉴价值。不过,从商家一系列的操作来看,其之所以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没有将消费权益放在第一位,还说明对后果缺乏畏惧,也说明电商平台在对入驻商家的诚信经营行为管理,以及相应的促进和制约机制上还需要持续优化。对于诸如此类已被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平台公司是否跟进处罚,以及在平时如何建立动态监管体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得到回答。

电商平台对于入驻商家具有监管职责,从技术上预防和杜绝假货、欺诈、安全隐患等乱象的出现。对于欺诈行为,电子商务平台应积极披露信息,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列入黑名单,以此提醒消费者商家可能存在不诚实行为;同时配合加强政府部门和第三方监督,建立快速投诉和反映的通道。只有把诚信体系作为惩戒机制之一,才能形成更大的震慑效应。

对此,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共用的机制,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破除信息壁垒。比如法院将相关判决情况向网络监管部门通报,之后由监督机构向有关平台反馈,并督促其落实相应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相关电子商务平台要主动作为,广泛搜集相关信息,及时启动干预机制,对欺诈的商家该降级的降级,该移除的移除,并向行业其他平台沟通信息,让欺诈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成为必然,如此才能让其恪守底线而不敢越雷池半步。

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3》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8.84亿人,占网民整体的82%。202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再创新高,全国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额43.8万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3.5%。电子商务继续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实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平台的有效治理,诚实经营和诚信为本是关键要素。平台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主动作为,让各种约束机制都能发挥作用,才能产生强大的治理能效。因而,对于电商欺诈的行为,“退一赔三”的判决固然令人欣慰,但又不止于此,法律惩戒的基础上,再加上道德性惩罚,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双管齐下,电商环境才会更加健康有序。

文/唐伟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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