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元买预付卡几年后只剩3000多元 法院提醒留意预付式消费多个典型问题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3-14 19: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月14日召开了涉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表示,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在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教育培训等各行各业大量存在。这类合同在发挥便捷高效、保障消费作用的同时,也出现纠纷数量上涨的问题。

齐晓丹介绍,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朝阳法院共审结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2918件,其中2020年审结438件,2021年审结1272件,2022年审结1208件,2021年以来此类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在数量上保持高位运行的态势。在上述案件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共计2174件,占比74.5%;服务合同纠纷636件,占21.8%,属于较多案由类型,包含经营者提供的美容、美发、健身、婚庆、娱乐等服务内容;其他案由类型主要包括旅游合同纠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此外,相关案件中常常出现被告“跑路”的情况。齐晓丹介绍,以判决方式结案的770件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中,适用缺席审理的案件594件,占77.1%,大部分案件中被告均不到庭应诉,部分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反映出此类纠纷审理效率较高,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发布会上,朝阳法院还向消费者介绍了多个涉及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的消费陷阱。

陷阱一:合同制定不规范

1万元购买预付卡未激活几年后竟只剩3300多元 法院:预付费办卡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

2014年消费者李想(化名)曾从某第三方支付公司购买了两张记名预付卡,每张金额5000元,共支出1万元。但两张卡未激活消费,后被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停用。

某第三方支付公司称,卡片系因长期未使用被停用,根据该公司2018、2019年实施的《EBC卡章程》中关于服务费的规定,两张卡内余额均已被扣系统服务费3329.36元,余额均为1670.64元。李想则主张其在购卡时该公司实施的相关章程规定,该记名预付卡长期有效,年费为每卡每年12元,自卡内余额自动扣收。据此,李想要求该公司退还卡内预付款10000元并主张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章程,李想所持有的两张预付卡均为长期有效,涉事公司停用李想的两张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想要求涉事公司退回其购卡资金,实为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2018年、2019年实施的相关章程虽约定有服务费,但约定“自EBC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开始收取,李想未曾激活涉案卡,故涉事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扣除服务费的行为不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且涉诉预付卡于2019年10月25日已被该公司停用,停用后继续自卡内余额扣除服务费更无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支持原告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的诉求。

法院介绍,根据相关规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为风险提示,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故预付卡发行方不得随意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格式条款需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提示。同时提示消费者应理性办卡,理性消费,如要预付费办卡,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留存办卡凭据。

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李增辉表示,合同制定不规范是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案件中常见的消费陷阱之一,部分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以会员卡、电子消费档案等代替凭据或合同,导致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举证不能。另一方面,合同订立过程中,格式条款使用频繁。法院在审理相应案件时,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同时对合同内容进行穿透式审查,结合双方缔约过程、支付对价等综合判断合同的真实内容,依法认定格式条款效力,合理分配责任。

陷阱二:服务质量难保证

消费者购买私教课后健身房换了教练 法院:未经消费者同意换教练应退还剩余款项

朝阳法院望京人民法庭负责人李金雷介绍了一起涉及健身房的相关案件:王强(化名)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健身房及健身教练李钢(化名)转账共计13万余元用于购买私教课程、充值私教课预付款、办理会员卡及租赁柜子。

王强上了部分私教课程后,私教李钢在健身房离职,后王强得知健身房系将别人转让的课程卖给王强,同时将王强充值的费用分割为金额不等的多个合同,且擅自更改王强的教练。后王强将健身房诉至法院,主张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属于单用途预付费消费,且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健身房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王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回已经充值的费用。

法院认为,王强购买了健身房的私教课程及会员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健身房擅自变更王强的私教教练,导致王强不愿再接受服务,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王强要求解除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费用、返还剩余期限柜子租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结合举证情况,最终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健身房退还王强私教课程预付款94100元、会员费16144.2元、柜子租赁费8640元。

法院认为,健身房私教消费属于预付式消费。预付式消费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等特点,其签订需要以双方互相信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尤其是在私教服务关系中,教练与消费者之间系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健身教练的能力、水平、与消费者的适配度等因素将对消费者的服务体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健身房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更换教练的行为导致健身私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款项。

李增辉介绍,服务质量难保证是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案件中另一个常见的消费陷阱。他表示,部分经营者通过在首次消费时提供高质量服务、打折优惠、口头承诺、赠送项目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办卡、付费,但在后续的服务行为中难以保持服务质量,出现降低服务标准、拖延服务日期,甚至减少服务项目、变更服务场所等不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的情形。

李增辉说,法院在审理相应案件时,若经营者确存在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若经营者行为不构成违约,而消费者仍要求解除合同的,鉴于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的情况下,不宜强制要求消费者继续接受服务,故对此情形下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以支持为宜。但消费者不当然享有任意解除权,违约方行使解除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结合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服务的次数及质量、经营者为继续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形,对消费者请求退还的费用予以酌减。

陷阱三:连带责任适用程度低

经营企业“人去楼空”消费者要求品牌加盟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刺破公司面纱难点在于审查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

李增辉表示,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案件中第三个常见的消费陷阱在于连带责任适用程度低。“由于部分经营企业‘人去楼空’,通过公告完成诉讼程序后仍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部分案件中,消费者基于法人人格否认或品牌加盟等理由要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李增辉说,在判断是否刺破公司面纱时,难点在于审查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款等相关证据。在存在品牌加盟问题的案件中,由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仅能提供支付凭证及预付卡等佐证,根据上述证据难以判断消费者对合同相对方系加盟店是否知悉,故对于品牌加盟商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尚有分歧。

法院在审理相应案件时,涉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股东承担公司的连带责任时,应审查合同签订情况、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判断经营者收取的服务费是否进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并结合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款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股东与法人财产混同的事实,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进行认定。涉及加盟商案件中,应着重审查服务合同签订主体、转账对象、加盟商之间签订合同内容,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全过程,合理适用连带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齐晓丹在发布会上介绍,朝阳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770件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及相关主体就预付费用及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共95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包括股东、加盟商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包括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实际经营者或实际收款方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未签订合同故相对人不明确、经营方式为加盟商等。

齐晓丹说,消费者关于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在63件案件中得到支持,占65.9%;在34.1%的案件中,此项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由此可见,经营者内部对于预收资金的收取和管理混乱,子公司、分公司、个人代收预付费用及公司账目混同情况多发,消费者确认合同相对方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实习生 师洁 杨童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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