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葛优诉公众号侵犯个人肖像权案,胜诉
南方都市报 2023-02-02 15:52

近日,演员葛优诉公众号侵犯个人肖像权一案有了新进展。

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获悉,今年1月31日发布了葛优与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491民初12937号,该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7000元。

记者获悉,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判决书,被告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微信公众号“咸宁生活范”(微信号:xianningwsh)的账号主体。涉案公众号“咸宁生活范”于2016年7月23日发布了标题为“‘葛优躺’‘北京瘫’成时尚?医生提醒:别再学了!小心真瘫了……”的文章,其中使用了10张葛优肖像作为配图,其中4张肖像组成一个动图。

因此,原告葛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尾部位置植入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平台和业务务的目的。

葛优表示,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葛优还要求,被告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葛优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此外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于此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葛优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葛优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湖北绿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咸宁生活范”(微信号:xianningwsh)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7000元。

文/记者 孔学劭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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