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网络套路贷类犯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标准
法治日报 2023-01-03 12:30

为切实加强办案指导,深入推进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聚焦“套路贷”“裸聊”敲诈等犯罪领域

记者: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最高检发布这批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是深入推动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2022年8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九家单位下发通知和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检察机关作为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在专项行动中应当积极发挥作用。为了更有针对性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参与专项行动工作,有必要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提升此类案件办理质量,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涉网黑恶犯罪办理难度大、争议问题多,有必要加强指导。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传统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得越来越多,其中一些网上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认定为黑恶犯罪的程度。但是与传统的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黑恶犯罪不同,涉网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信息网络相关犯罪的法律治理面临更多复杂的挑战。面对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执法司法标准。通过此次案例选编,最高检梳理了2018年以来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以及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的涉网络黑恶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总结提炼经验和规则,有针对地加强指导。

记者:这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有何特点?

答:本批案例聚焦重点领域,典型性强。按照此次专项行动方案,主要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网络水军滋事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此次选编的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实践中常见、多发,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四类犯罪领域,4起案件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典型性。其中1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起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与此同时,突出法律性,指导性较强。本批案例以涉网络黑恶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常见争议问题为重点展开编写。涉及的问题包括:网络“套路贷”如何认定、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无接触的网络犯罪如何把握认定黑恶势力的行为及危害性特征,“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涉黑恶犯罪中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如何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的范围和成员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落实等。

健全涉网络黑恶势力源头防范治理机制

记者:最高检对检察机关参与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有何具体的要求?

答:最高检高度重视黑恶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态势,依法能动履职,加大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惩治力度。黑恶势力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其社会危害存在放大辐射效应,甚至可能大于直接的暴力犯罪行为。如本次选编的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直接造成多名在校学生或刚毕业学生自杀自残、退学休学等严重后果。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黑恶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态势,立足检察职能,发挥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密切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有针对性梳理近来已决和在办涉网络犯罪案件,广泛收集、及时移送涉网络黑恶犯罪线索,深挖彻查,力争办理一批典型、优质案件,坚决遏制黑恶犯罪向网络空间的蔓延。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不放过,不凑数”。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是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常态化后启动的一项专项执法行动,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和认定标准,坚持把“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到日常办案中,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应当认定为黑恶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诉,应当按照普通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坚决不拔高、不凑数。此外,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坚持以案促治,结合办理的涉网络黑恶案件,加强普法宣传,用好检察建议机制,有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不断健全涉网络黑恶势力源头防范治理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容易被网络黑恶犯罪侵害群体的普法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贷款、债务催收、自媒体运营、直播平台等领域的治理工作。我们也督促涉网黑恶犯罪分子(包括在逃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强大的打击惩治攻势面前,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尽早投案、归案,争取宽大处理。

明确网络贷款认定为“套路贷”的标准

记者:这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对于办案实践具有哪些指导借鉴意义?

答:本批涉网络黑恶典型案例,明确网络贷款认定为“套路贷”的标准。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于“套路贷”犯罪。明确网络“套路贷”类犯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往往缺少线下人与人的物理接触,在网络“套路贷”等犯罪中表现为通过电话、短信、视频等方式进行“软暴力”滋扰、恐吓、侮辱等,这种情况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中尤其要关注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行为中的“其他手段”必须达到与“暴力”“威胁”等惯常手段相当的程度,能够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后果上表现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且应当造成具体的特别严重后果,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本批案例重申,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情节十分恶劣的案件,对其中的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从严把握从宽量刑建议的幅度。网络有组织犯罪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对社会阅历少、参与犯罪时间短、实际作用小的初犯、偶犯,尤其是刚参加工作或者实习的大学生、务工人员,为谋生而误入犯罪组织,自愿认罪认罚的,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予以区别对待,依法从宽处理。

本批案例还强调要坚持惩治与保护相结合,比如在网络贷款领域,如果贷款属于正常、合法的贷款,只是催收手段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着重打击“软暴力”催收这一手段行为,要注重维护合法债权,不能保护“老赖”,在处罚时也要考虑被害人是否违约、违约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在利用新媒体实施舆情、新闻敲诈类案件中,要注意区分公民和媒体的合法监督权与舆情、新闻敲诈的界限,避免走极端,影响公民和媒体正常行使权利。

文/张晨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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