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十来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有多位投资人状告北京嘉怡财富及其基金经理李文东。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投资人买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但是一年后发生亏损,基金经理李文东就承诺,如果投资人在未来三年内不赎回基金,他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恢复到1元以上,不然的话他会负责补足给投资人至1元。
然而约定的三年到了,到2021年有投资人100万损失98.29万元,也有投资人拿了四年亏损幅度达到91.2%。
事实上,北京嘉怡财富今年6月已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去年8月公司基金经理李文东因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违规行为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基金先分红、后净值暴跌 投资人持有4年亏损超91%
根据民事裁定书,北京的李先生在2017年6月2日,经基金经理李文东介绍,与基金管理人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签署《嘉怡-私募学院菁英322号基金合同》,认购嘉怡-私募学院菁英322号基金A类份额,认购金额为100万元。
该基金在2017年6月19日成立并开始运作,初始单位净值为1元。2017年11月14日,李先生使用嘉怡322号基金分红申购该基金,并确认申购份额为45.98万份;至此他合计持有嘉怡322号基金份额为145.98万份。
但是,后来,该基金单位净值不断下跌。在此期间,李先生多次致电李文东询问嘉怡322号基金投资情况及持续下跌原因,但李文东从未披露基金具体投向,反而希望投资人继续持有,并保证基金净值会恢复到1元以上。
在基金亏损的背景下,李先生收到李文东于2018年12月2日签字出具的《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李文东承诺,包括嘉怡322号基金投资人在内的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时间内不进行基金赎回,李文东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末恢复到1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李文东负责给各位投资人补足至1元。
然而,三年时间过去了,2018年12月2日到2021年12月15日,嘉怡322号基金的单位净值却从未超过1元。
就此,李先生委托律师向李文东发《律师函》,要求其在2021年12月19日前根据《补充协议》的承诺,向他支付补足款,但是李文东没有回应。
这只基金亏得比较厉害,2021年12月20日,李先生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嘉怡322号基金145.98万份,赎回时基金单位净值为0.088元,赎回到账金额12.85万元。也就是说该基金运行4年时间亏损幅度达到91.2%。
100万本金损失98.29万元 投资人质疑基金经理操作
投资人宋女士也是类似的情况,她在2017年11月16日,与北京嘉怡财富签订《九强次新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00万元认购该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是1元。
但是后来基金发生亏损以后,李文东也跟宋女士签订了《补充协议》,承诺:若宋女士在2018年12月2日起算三年时间内不进行资金赎回,李文东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末恢复到1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李文东负责给宋女士补足至1元,补足后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
当然,最终三年过去了,宋女士没有赎回基金,但是到2021年12月2日,她所持有的基金仍未恢复净值1元。她多次联系李文东要求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损失,李文东一直避而不见。
宋女士持有的基金亏损也很厉害,当时该基金净值已由0.0314元降至0.0171元,投资损失已达98.29万元。也就是说该基金亏损幅度达到了98.29%。
另外,根据投资人曹先生提供的《补充协议》,里面提到了,如果在2018年12月2日算起的三年时间里,当基金净值还未恢复到1元以上,基金投资者此时若要赎回基金,则赎回过程将完全按基金合同进行,李文东不负责“基金净值小于1元的投资损失补偿”。
《补充协议》还称,在未来的三年时间,基金投资者不可干扰基金经理李文东的操作,以便于李文东能够从战略角度运作好九强系列基金,并顺利操作好未来的一轮潜在大牛市。
然而,该基金最终也没有把握市场机会,亏损累累。
投资人曹先生提出质疑,2018年12月-2020年股市充满了结构性行情,行业内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在2019年收益率36.7%,2020年收益率27.2%,2021年收益率-5.2%,公募基金收益率中位数普遍在20%以上,作为专业的私募管理机构作出如此收益,明显不符合大的行情趋势,与同行业绩比较严重背离,违背了行业共识,“不免让人怀疑其是否诚信履责,是否有严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等行为。”
经审查,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2018年12月2日,李文东与上述宋女士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保证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并使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未来的操作能够更加健康的运行,以便实现未来投资收益最大化,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李文东先生决定与各位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签署如下协议:
1、各位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净值恢复到1元之前,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时间内不进行基金赎回,李文东先生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末恢复到1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李文东先生负责给各位投资人补足至1元,补足后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该补充协议落款处有李文东和宋女士的个人签名。从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及签约人来看,该补充协议系李文东对宋丽华认购案涉基金所投入款项提供的个人担保,故补充协议的性质应为担保合同。宋丽华亦表示“补充协议”系单独的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上述补充协议中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依上述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嘉怡财富已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李文东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马嗂。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24日,北京嘉怡财富因异常经营,被注销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去年8月2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分别对北京嘉怡财富及其基金经理李文东发出警示函。
具体来看,经过调查,嘉怡财富基金经理的李文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北京证监局表示,李文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基金报记者 林雪)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