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读|沈家本的旧迹与新声
文景 2022-12-16 17:00

不过,刑部传统技术官僚中也并非尽是刚、赵一类的保守人士,清末宪政改革中的先驱人物,被称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沈家本,亦是沿着刑部司官理想仕途路径走出来的律学精英,却在庚辛剧变之后,表现出学习欧日,媒介东西的改革者姿态。许多对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报以批评态度的学者,也不能不肯定沈家本在司法改革中的真诚与贡献,故有所谓“清廷假变法,沈家本真修律”之说。

1、穷通无定数

沈家本前半生的经历与刑部同僚刚毅、赵舒翘相比,同异各半。沈家本生于道光二十年(1840),比刚毅小三岁,比赵舒翘大七岁,可算是同一代人,只是仕途蹭蹬,发迹比二人晚得多。其父沈丙莹在他五岁时考中进士,分到刑部任职,青少年时期的沈家本随父母在京生活多年,父亲“日治案牍夜读律”的部员生涯,当对其有耳濡目染的影响。同治三年(1864),24岁的沈家本子承父业,在刑部捐纳职衔,直到光绪十九年(1893)53岁时简放天津府知府,他以司官身份在刑部工作了29年时间。光绪九年(1883)中进士前,他虽然仅是候补郎中,但因为精通律例的名声在外,也常代各司拟定重要案稿。中进士后,则很快被派为奉天司当家,并兼坐办秋审、提调律例馆,成为“八大圣人”之一。其在刑部的工作时间远远长于刚、赵二人,经验也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刑部任司官期间,沈家本读书兼读律,无日不以纂述为事,是晚清刑部继薛允升之后的又一位著作大家。这一时期他编著了《刺字集》《压线编》《律例杂说》《刑法杂考》《奏谳汇存》《驳稿汇存》《学堂公牍》《秋谳须知》《刑案删存》等著作,涉及本朝律例,及清中后期刑部成案、驳案、秋审制度等各个方面。对于唐、明诸旧律,沈家本亦有精研,曾与同僚集资重刻《唐律疏议》。他的皇皇巨著《历代刑法考》虽是晚年之作,但积累之功,也多在这一阶段。总之,在对本朝法律制度、刑部法律实践,和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了解与情感认同上,沈家本亦是刑部中卓然拔萃之人,其理论上的积累,较刚、赵更优。

沈家本虽然不是陕西人,但也受到陕派律学的旗手、老上司薛允升的赏识,他在《日记》中多次提到自己与“薛堂”的交流。另外他和刚毅、赵舒翘在刑部的交集各有十余年,二人早达,外放后都与仍在刑部的沈家本有书信往来,其间进京陛见,亦有旧同事间的欢聚宴饮。沈家本自光绪二十三年(1897)调任直隶首府保定知府后,宦途极顺,二十五年(1899)补为道员,二十六年(1900)即奉命署理按察使,不久又实授山西按察使,这段时间正值刚毅、赵舒翘在军机处秉政,以刚、赵二人对刑部旧僚的格外提携照应,二者之间应不无关系。光绪二十五年,沈家本进京述职,已经担任刑部尚书、军机大臣、总理衙门行走的赵舒翘“倒屣相迎”,二人“旧侣遍评鸷,阳秋有臧否”[1],相谈甚欢。

沈家本在天津、保定任职期间,大清王朝风云突变,先后经历了甲午战争、戊戌变法与庚子事变。从《日记》反映出的信息看,沈家本对于局势的认识,和他的刑部老同事们也较为接近。特别是在对待戊戌六君子死难的问题上,他虽然也发出“党祸至此惨矣”的感慨,但大体还是将其视之为汲汲于功名的冒进分子,讽以“营营竞触热”“浮名婴罗网”。另外,这一时期的沈家本也有较强的排外观念,提到西人时,即称之“鬼”“女鬼”,而在保定官场中,又与对义和团主抚的按察使觉罗廷雍关系亲近。是以在八国联军占领保定后,已经升任山西按察使的沈家本和上司廷雍一起被联军拘押,险些丧命于此。恢复自由后,他赶赴西安,在赵舒翘故里哭奠这位被指为“祸首”而遭杀害的老同事。这两位刑部的法律精英,虽然仕途有通显、壅滞之别,竟同因“仇教”被逮,山河破碎之际,沈获释而赵就戮,生死不过一线之间,临风痛悼,能无感同身受之情乎!

两宫从西安回銮不久,沈家本被任命为刑部右侍郎,并接续乾嘉以来的传统,成为刑部的当家堂官,成为刑部的实际掌权者。这是他与传统刑部律学精英,如刚毅、赵舒翘等的相似之处。

然而沈之与刚、赵,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这为他们做出截然不同的历史选择提供了基础。首先,沈家本出生于浙江湖州的官宦之家,青少年时期生长京城,后随父外任,近亲属中多有思想开明、见多识广的中高官员。如他的姨丈兼老师,即同光年间汉臣中最有实力的军机大臣、洋务派在中央的领袖人物沈桂芬;其亲家中亦有常年办理洋务,庚子年被顽固派所杀的五大臣之一徐用仪。虽然前半生也致力于四书五经、科举入仕,并在刑部担任了近30年传统技术官僚,但沈家本的生活环境与思想底色,与出身八旗、关中贫寒之家的刚毅、赵舒翘终究有所不同。李贵连在《沈家本评传》中提到:“沈家本早在任刑部司官期间,即注意、留心对外交涉,而薛、赵在这个方面似乎全是空白。现存的沈家本未刊著作《刑案汇览三编》最后部分《中外交涉刑案》,是迄今所见19世纪绝无仅有的中外交涉案件的汇编。这说明,他比同时期的法学家都更重视对中外交涉案件进行总结。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以后的司法、立法积累资料,提供经验。”

其次,沈家本前半生科场不利,沉沦下僚,虽然最终也走上了刑部律学精英的理想仕途路径,但和刚、赵这样凭着个人努力风生水起的人生经历大相径庭,其从政心态,特别是对清王朝政治体制的认同感,也当有所区别。沈家本25岁中举,而后五科会试均遭下第,直到43岁才殿试高中,考取二甲第100名进士。其间近20年时间,他在刑部均处在尴尬的候补郎中位置,虽然有“以律鸣于时”的美名,却没有与才能相称的身份和上升空间。他曾将代各司及律例馆司官拟写的重要案稿编为一集,取名《压线编》,取“每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做嫁衣裳”之意,抑郁难伸之忱,溢于言表。

中进士后,沈家本在刑部的地位有了根本性改变,很快从众多司官中脱颖而出,先补上了实缺,然后本司当家,进而成为“承总部务”的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即便如此,他仍然没有赶上内迁外放的快车道,眼看着同侪一个个高升而去,不免生出“何自为郎滥备员,磨驴陈迹踏年年”[2]的惆怅。直到光绪十九年(1893),已经53岁的沈家本突然接到截取天津府知府的喜讯。因为天津府是当时难得的上上好缺,较之其父沈乃莹外放所得的贵州安顺府不啻天壤之别,是以当收到报信者送来的好消息时,沈家甚至不敢相信,确认再三才放心庆祝。

对照沈家本与同为刑部汉司官的赵舒翘,沈之年齿比赵长7岁,进入刑部工作比赵早10年,中进士比赵晚10年。光绪九年(1883)沈家本补为刑部实缺郎中时,赵舒翘虽尚为员外郎,却因为平反王树文临刑呼冤一案名动天下,3年后即升任凤阳知府。到沈家本外放天津府的光绪十九年(1893),只有46岁的赵舒翘已经高升浙江布政使,次年即升江苏巡抚,成为炙手可热的封疆大吏。过于顺遂的升迁让赵舒翘沉浸于对功名勋位的热切追逐之中,不再甘心于“回翔疆圻,入掌邦宪”的刑部法律精英传统仕途路径,以致被慈禧太后和极端顽固派利用,丧失了作为优秀技术官僚应有的冷静。与之相比,半生蹭蹬的沈家本反倒有足够的时间和理性,思考自己的选择、国家的命运与传统法律的出口。

再次,在北洋大埠天津担任知府,以及在保定处理北关教案的经历,给了沈家本认识外部世界的机会。他在保定任内为《刑案汇览三编》写作自序,其中就提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的问题。他说:“理故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1]此时的沈家本虽然还把“新理”视为纸上谈兵的“学士之论说”,且从“五洲攸殊”的视角强调中国情况的特殊性,但已愿意将自己“暇晷难得”“手自校订”的大作与之“互相发明”,这种虚衷以待的态度,已与刑部旧僚们“欲屈我之法,就彼之范”的保守观点相异。

令沈家本触动最剧烈的,当然是庚子年历时四个月的拘禁生活,国家惨遭践踏,个人备受凌辱,对于一个高度自尊、具有思想的人来说,不能不疾痛切肤,愤而激变。在那首悼怀赵舒翘的长诗中,沈家本这样描述庚子年间的高层政治:“亲贵诧奇术,假以雪吾耻。君独知其非,密陈不可恃。孤愤尼众咻,惛怓势难止。”如此说法,当然是刻意为赵氏开脱,并不符合事实,却反映了此际的沈家本,对这位仕途中的先进、学问上的知己,所抱有的理想化想象。几个月前身处保定战和漩涡中的沈家本,也难说是否“独知其非”,更没有向上司“密陈不可”,但经过四个月的囹圄之苦,他彻悟了,开始走上那条西曹同仁们未曾尝试的路。

2、乱世开新局

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奉命修律,到宣统三年(1911)清室覆灭,沈家本经历了政治生涯的最辉煌时期,前后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以前的新政时期,沈家本与伍廷芳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旧律。其所做的主要工作有:奏请将刑部旧有的律例馆改为修订法律馆;高薪罗致赴东西洋学习政治法律专业的留学生到法律馆工作,翻译法兰西、德意志、俄罗斯、荷兰、意大利、日本、比利时、美国、瑞士、芬兰等十几个国家的法律共几十种,以备参酌;对《大清律例》进行删订,包括废除重刑、禁止刑讯、削减死罪条目、废止公开执行死刑旧制、禁止买卖人口、统一满汉法律、改革秋审制度、增加新兴事务的相关条款等等。

二是光绪三十二年以后的预备立宪时期,清廷通过官制改革,将刑部改为法部,另设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沈家本被任命为首任大理院正卿。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月,修订法律馆独立隶属于朝廷,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专司立法。在经过派员赴日本考察法制、聘请日本专家来华参与立法、在国内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后,沈家本等编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一系列新法律,完成了中国法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化。

沈家本之所以能在清王朝最后的十几年里,获得法律改革第一人的地位,前提是他杰出的传统律学功底和刑部当家堂官的身份。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月,在慈禧太后下诏修律之后,所谓江楚会奏的三总督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即联衔保举熟悉中西法律的沈家本、伍廷芳担当此任,实因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伍廷芳时任驻美公使,熟悉洋务,是西律专家。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伍廷芳回籍修墓,不再参与法律馆事宜,而以沈家本独任其事。

光绪三十三年,法部、大寺院就权力分割问题展开部院之争,沈家本竭力申明司法独立之奥义。随后,清廷将作为大理院卿的沈家本与法部右侍郎张仁黼对调,张仁黼甫至新任,就建议将由沈家本主持的法律馆改为修订法律院,钦派部院大臣会订,旨在削夺沈家本的法律修纂主持之权。沈家本当即表示了赞同,并请求辞去修订律例的差事。事实上,法律乃专门之学,对于主持修律,沈家本亦颇有舍我其谁的自信,此举不过以退为进,看张氏笑话而已。

果然,主持宪政馆的庆亲王奕劻等人也很明白,修律之事,非专家不为,遂以“今若以修订法律馆归该部院管理,是以立法机关混入行政及司法机关之内,殊背三权分立之义”,否定了张仁黼等人的意见,专派沈家本、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英瑞亦系刑部秋审处起家。后因英瑞病故未能就职,遂改派出身申韩世家的绍兴人俞廉三与沈会办。

移植西法引起的思想冲突与政治纠葛,自始至终反映在沈家本主持的立法活动当中,不但在中央与地方引发所谓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即使在刑部旧僚内部,也有不小的争议。俞江教授曾撰写《倾听保守者的声音》一文,介绍以吉同钧为代表的刑部“保守派”对清末修律的看法,那显然是比“礼法之争”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的争鸣。事实上,新律取代旧律的过程,也是一代新人换旧人的过程,在法律馆中异军突起的法科留学生,以及奉命前往日本欧美考察立法、司法之学的少壮官员,如江庸、张宗祥、董康、许世英等,在民元之际取代刑部旧人,走上历史舞台。而以旧律立身,以会通新旧成名,在纂修新律事业上持厥中而总其成的沈家本,也在清帝逊位后离开政坛。刑部的末代当家堂官,在开启了中国现代法律新纪元后,和大清王朝一起落幕。

来源:文景

编辑/韩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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