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如何“偿还”?索道公司砍伐珙桐40株 被判认购碳汇1.5万吨
成都商报 2022-12-06 10:32

2019年,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为了修建货运索道,雇佣工作人员砍伐了索道线路范围内的40株珙桐树,经相关部门鉴定,其因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的量化价值达到94万余元。

珙桐又名“鸽子花”,有着“植物界的大熊猫”之称,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今年10月,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理后判决,该索道公司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司负责人林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四名直接责任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与此同时,该索道公司还要承担异地、异种环境修复责任,补种小叶桢楠51株,94万余元的损害价值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据了解,这是成铁二院首例判决认购核证林业碳汇案件。

如此大规模的碳汇认购量,是否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从哪里购买?如何保证合规购买,以确保生态系统得到替代修复?据此,成铁二院近日向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递交了碳汇司法案件协助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可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来替代

什么是林业碳汇?了解林业碳汇需要先了解碳汇造林。据悉,碳汇造林是指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对造林和林木生长全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的造林、再造林或森林经营管理项目。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当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称为“汇”。

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而本案中,林业碳汇购买量预计将达到近一万五千吨,目前省内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均无足够备案量。为保证该判决公正、公开执行,成铁二院便委托专业交易机构——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由其协助法院开展后续工作,从而弥补法院专业知识的不足和交易规则的不熟悉。

避免再次转让变现 已购碳汇在法院监督下予以注销

那么,本案是否符合以认购经核证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征求了被告单位的意见,被告单位认为,在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全部进行直接修复的情况下,该方式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替代履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预缴了全部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赔偿金。

其次,本案中损毁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珙桐系高海拔植物,既无法进行原址补种,也无法全部进行异种、异地修复。根据鉴定机构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法院已责令被告单位采用异种的方式直接补种了部分小叶桢楠。但是,由于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数额较大,且当地无足够合理范围的补种土地,将全部的损害赔偿金用于实施直接修复,也没有合适的生态修复项目填补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

为了避免赔偿资金“沉睡”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欠账”,因此法院采取了判决补栽、补种与认购碳汇相结合的方式。

据了解,林业碳汇权益是一种新型森林资源财产权益,购买仅发生在经核证减排量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持有主体间流动,因此林业碳汇权益仍有被用于转卖的风险。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即说明在未注销前,仍有被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可能。

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认购完成后再次对外转让变现等问题,注销过程应由法院予以见证并监督。因此本案在判决的同时,一并确定“购买的核证林业碳汇在本院监督下予以注销”。

12月2日,成铁二院党组书记、院长苏青一行到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调研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等相关工作,双方就该案的购买、注销等后续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成铁二院向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送交了首份碳汇司法案件协助函。

文/章玲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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