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四川首例适用《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案宣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1-18 16:42

据四川古蔺县法院消息,11月17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也是四川省首例适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进行审理的案件。

2020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古蔺县一村庄自己耕管的地里焚烧秸秆时,不慎点燃周边枯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镇、村、社灭火队员和村民大力扑救,至当日20时许,大火被扑灭。此次火灾将马蹄镇墙院村三、六、七组20户村民位于“青杠寨”(小地名)的集体森林烧毁。经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派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测绘评估,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53.66亩。

被告人胡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刑事处罚。同时,胡某某的行为还破坏了赤水河流域林业资源和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依据《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令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其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烧迹地采用购买树种进行播种的方式履行植被恢复义务。

法律链接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该《条例》是四川、云南、贵州三省首次跨区域共同立法对赤水河流域进行保护。该条例旨在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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