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任何提醒标识!路人坠入无盖窨井导致伤残 施工方赔偿18万元!
法治日报 2022-11-16 23:46

城市公共安全不容忽视!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案件,路人坠入无盖的窨井中导致身体伤残,因现场无任何提醒标识,法院依法判决施工方建设公司赔偿18万元。

2022年3月,李某在阿克苏地区阿温大道某路段人行道上正常行走,途径某建设公司施工路段,但现场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李某不慎坠入弱电井内受伤,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伤,住院治疗15天,李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万余元。同时,李某患有开颅术后后遗症,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九级伤残。李某与施工方某建设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直接控制施工场地,该案涉窨井盖系建设公司在施工中擅自将窨井盖移位,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对李某因井盖移位坠落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2年9月,经对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核定,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建设公司向李某赔偿18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并已全部履行。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本身具有损害性危险性,相关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规范施工程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装保护栏等方式,提醒群众注意脚下安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窨井盖等设施。群众在施工路段时,应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避免事故发生。

文/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龚雅君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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