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超市购物后因警报响被超市人员当众搜身 法院:影响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1-15 18:42

顾客在超市购物,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遂对其搜身,由此引发纠纷。11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2年4月10日,吴大爷在合川区某食品超市购物。当吴大爷购物完毕准备离开超市时,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声。超市员工周某怀疑吴大爷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遂将其拦住。吴大爷主动脱掉外套交由周某检查,之后周某又上前以拍、捏手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吴大爷进行搜身,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搜身结束后周某又让吴大爷去超市办公室核实情况。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吴大爷家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吴大爷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

吴大爷认为,超市员工周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当众搜身,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因多次协商无果,2022年7月,吴大爷将涉案超市及员工周某诉至合川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虽然被告周某本意为核实具体情况,但其对原告手腕、裤包等私密处检查,并在检查后还让原告前往办公室核查录像的行为,必然使得原告在众人围观下陷入难堪的境地,客观上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被告方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进店消费的原告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被告方的搜身行为不仅没有履行该义务,更是对原告权益的明显侵犯。故被告方搜身的行为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对侵犯原告名誉权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名誉权受损的原告是一名老人,在自家附近超市遭遇此事,被周围熟悉的群众围观,引起对其消极性评价的误会。这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较长一段时间内情绪低落。故法院认为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实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综合全案情况及案件发生经过,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因被告周某系被告合川区某食品超市员工,其搜身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被告合川区某食品超市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合川区某食品超市向原告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超市对作为顾客的原告进行搜身,并非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也无权要求原告承担配合搜身的义务。超市的搜身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商家还是顾客,在遇到纠纷时,都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作为商家,当出现安检闸机报警的情况时,私力救济行为应局限在合理限度内,若仍不能妥善处理,应立即主动报警,交由第三方的执法人员进行核实。作为消费者,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要及时运用合法手段进行维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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