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发布第九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最高检专门制定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18项举措。行政检察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落实长江保护法、长江“十年禁渔”等制度规范有效实施,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下一步,行政检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质量履职实绩守护长江黄河长久安澜。
确保补植复绿有章可循
2019年6月,颜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在位于乌江干流流域的贵州省某县某村茶林坡砍伐35株柳杉、蓄积为6.5立方米,折合材积为4.2立方米,林木价值2960余元。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当年11月依相关规定,对颜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补种树木175株,罚款1.1万余元。
颜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缴纳部分罚款后拒不缴纳剩余部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颜某某以县法院执行裁定程序违法为由,向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县检察院经对县法院对该案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全面审查认为,县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并无不当;经询问颜某某了解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其补种的行政处罚未载明补栽树种等具体事项,而执行时又要求补种价值较高的桂花树,而不是砍伐的柳杉。颜某某已按要求补种直径5厘米、高2米的桂花树175株,经验收合格并缴纳部分罚款,剩余罚款无力缴纳,希望以补种树种超出的价值折抵剩余部分罚款。检察机关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召开座谈会,两单位表示处罚决定中确未载明补种具体要求,且未制定补植具体规范,验收时无参照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对辖区补植复绿情况抽查,发现确实存在对补种树木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及验收标准不统一等情况。
办案人员组织双方到颜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举行公开听证。检察官释法说理,阐明县法院超期作出执行裁定虽属程序违法,但未损害颜某某实体权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识到,要求补种价值较高的桂花树确有不合理之处。听证员一致认为,辖区内补植复绿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亟须制定标准。颜某某认可听证结果并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针对县法院执行裁定超期的违法行为,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建议严格按照《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验收补种树木,联合相关部门完善验收工作机制,对近三年的树木补种案件全面“回头看”。
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严格规范执行行为。针对颜某某未缴纳的部分罚款,县法院确认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年4月,县检察院推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制定了《某县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试行)》。行政机关对近三年121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回头看”,重新补种树木270株,复绿山林4.13亩。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监督,严格落实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并拓展至被毁林地的补植复绿制度机制完善,推动行政机关依地方规定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确保补植复绿有章可循,共筑生态环境保护屏障,积极推动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全面履职保护黄河滩地
2017年,村民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东省某县某村544平方米黄河滩地建房。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当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括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6320元。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行政处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次年3月向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法院以王某某缴纳罚款、作出待滩区迁建房屋建好后拆除违法建设的书面保证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今年2月25日,该县检察院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时发现,县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终结执行的情形,遂依职权监督。经查,县法院确于2019年9月作出裁定后,违法建设一直未予拆除。
检察机关认为,县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违反相关规定,遂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执行,违法建设及时拆除。
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及时恢复执行,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被执行人同意配合,目前违法建设正有序拆除。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依法监督法院准确、全面履行执行职责,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参与共同保护黄河滩地,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参与非法航运社会治理
2018年7月起,陈某某等人伪造海事部门及公司印章,制作百余份虚假舱单并售予船方,帮助船方从海上非法开采海砂“洗白”运至长江上海某段报港卸货,后被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某等人被以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起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本案存在挂靠船舶监管问题,遂借助检察一体化机制,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初查发现,案涉船舶挂靠某海运公司名下,有关闭船舶自动定位系统、虚假报备航次计划、运输信息等违规行为,海事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力。同时发现,同类违规挂靠行为已引发多起诉讼,甚至引发刑事犯罪;被挂靠企业收费后“挂而不管”;部分挂靠和“三无”船舶关闭AIS系统行驶违法从事危险品、禁止进出口货物运输,甚至“河船入江、江船入海”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危及长江航运安全,肆意排放燃油及污染物,污染长江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因涉上海海事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黄浦区检察院即报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两院联合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走访多个管理部门后认为,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吸收无证船舶“挂而不管”,属变相转让、转租经营资格的违法行为。海事监管部门对船舶营运单位监管缺失。
黄浦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由上海市检察院转送上海海事监管部门。建议以技术监管为抓手开展自查自纠;以确保航行安全、防止污染为目标探索建立长江一体化船舶诚信体系;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保护长江流域的监管合力。上海海事监管部门就规范船舶管理、加强长江保护,从专项治理、违法行为处罚、合规意识、诚信积分等方面回复了治理方案。
此后,上海市检察院牵头,两级检察院两次与上海海事监管部门座谈,黄浦区检察院到船舶工作一线督促落实。上海海事监管部门为落实检察建议,联合多家单位启动“保护长江口”专项治理活动。今年3月,上海海事监管部门修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船舶AIS系统提出了及时更新的要求。同时,上海海事监管部门根据建议落实长江保护法,禁止在长江上海段运输剧毒化学品,建立核查机制;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与江浙执法机关开展水陆联合整治,有力保障长江生态联动保护。
【典型意义】做好长江交通运输船舶的监管工作,对于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保障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上下一体联动,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船舶经营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助力长江水路运输领域问题的溯源治理、生态环境系统保护。
文/张昊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