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市:两人因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获刑
法治日报
2022-10-30 14:45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罗某贩卖新型毒品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6月23日,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21年10月9日,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上诉人罗某给冯某某出售2瓶电子烟油,经称量,电子烟油净重11.27克。经鉴定,该电子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物质”。
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罗某和杨某某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诉裁定。
法官表示,此案是典型的出售“上头电子烟”刑事案件。“上头电子烟”烟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是一种毒品,系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它不依赖大麻的种植,成本更低,获取容易,并且能产生更加强烈的兴奋,致幻效果,其精神活性,比天然大麻素高数倍,乃至上百倍,已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中涵盖物质种类最多、滥用最多的化学物质。销售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属于贩毒行为,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则属于吸毒行为。因此无论是买还是卖,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记者 申东 通讯员 杨宏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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