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被莫名质押,猎豹汽车经销商深陷“三角债务”
第一财经 2022-07-18 10:19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猎豹汽车”)经销商王明已经在长沙待了一周,猎豹汽车管理人承诺本周内(7月18日~7月25日)一定安排猎豹汽车、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和经销商的三方会谈。王明希望本次会谈能够有解决方案,但又感觉希望渺茫。

“简直是天降横祸,本来我们已经因为猎豹破产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还要因为猎豹和中信银行的官司,把已经结清的贷款再还一遍。”王明说。

事情的起因要回到经销商加盟猎豹汽车之初,经销商和猎豹汽车、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签署了三方授信协议,由中信银行为经销商提供金融支持。

具体的操作模式为,经销商分别在中信银行设立了一个保证金账户和一个赎证账户。当经销商需要借贷购入车辆时,先往保证金账户转入30%的购车款,通过银行向猎豹汽车开具期限为6个月、金额为100%购车款的承兑汇票。猎豹汽车收到承兑汇票以后,将车辆发运给经销商,同时把车辆的合格证寄送给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作为经销商欠款的质押物。当经销商把车辆卖掉之后,将70%的车款转入赎证账户,向银行申请赎回对应车辆的合格证。银行确认经销商车款到账之后,将合格证释放给经销商。

据法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实际履行中,猎豹汽车控制了经销商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和赎证账户,两个账户里的款项均由猎豹汽车使用。承兑汇票到期之后,猎豹汽车往其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设立的一般性账户里打入100%的车款,就此完成闭环。

由于交易循环往复,一般认为,当经销商完成赎证动作后,就意味着对应商业汇票结清。但在经销商开出商业汇票后,猎豹汽车就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将经销商开局的商业汇票全部质押给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以担保双方签署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目下的全部债权。合同约定,如果猎豹汽车未按合同约定清偿主债权,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作为质押人和持票人,可行使其质权,向经销商追索要求其承兑汇款。而据猎豹汽车管理人起诉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的起诉书,作为出票人的经销商对其商业汇票被质押并不知情。

2021年3月,由于猎豹汽车未结清到期债务,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猎豹汽车管理人把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猎豹汽车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恶意串通,在经销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经销商付款后应该解付或返还给经销商的汇票进行二次质押。

猎豹汽车管理人以该质押合同严重侵犯第三方经销商的合法权益,猎豹汽车无权质押经销商开出的商业汇票、且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对此知情,不符合质权设立的形式条件等为由,主张猎豹汽车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签署的3份《权利质押合同》及相应附件《出质权利清单》无效。

“我们申请电子汇票,有些项目是系统自带的,必须打勾,不然票就开不了。这些项目里就包括同意质押,我们没有选择的权利。除非我们不找银行借钱。”另一名被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起诉的经销商张杰向记者表示。

随后涉及上述汇票质押的13家猎豹汽车经销商相继收到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的起诉书,中信银行要求判令经销商支付相应票据号码的商业汇票票款,总金额超过1600万元。而经销商称其已支付相应承兑汇票的款项,按照中信银行的要求,相当于两次偿还同一笔债务。

一位专攻票据法方向的律师在研读三方起诉书、民事判决书等文件后向记者表示,猎豹汽车在经销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后者的商业汇票进行了二次质押,后因没有偿还能力,被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追偿;而猎豹汽车管理人为了减轻债务,以《权利质押合同》侵害第三方权益为由发起诉讼,主张上述质押无效。在此情形下,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依据合同约定向经销商行使追索权,以挽回损失。

在与猎豹汽车管理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交涉时经销商发现,猎豹汽车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业汇票质押的行为长期存在,只不过此前猎豹汽车能够及时清偿债务,因而没有显露出来。直到猎豹汽车管理人起诉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后者又以猎豹汽车不履行到期债务,转而向经销商行使质权,此事才浮出水面。

“猎豹汽车没有在汇票到期日去还这笔款,中信银行在追诉猎豹无果的情况下依据票据法中的出票人义务起诉我们。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是重复还款,相当于买一台车要掏两次钱。”王明说。

在起诉书中,猎豹汽车管理人也表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知晓经销商支付了全部购车款。据经销商提供的法院判决书,13家被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起诉的经销商中,仅一家一审胜诉,其余皆败诉。而上述一审胜诉的经销商,在二审中也败诉。

据其中一份法院判决书显示,经销商败诉的原因包括未提交中信银行与猎豹公司恶意串通的证据,中信银行依法取得案涉票据质权;虽然经销商主张已将购车款全额支付给猎豹汽车,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猎豹公司不再享有汇票权利,但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汇票开出后,就与产生票据的原因相分立,两者各自独立,即原因关系消灭、票据关系不消灭,经销商与猎豹汽车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不影响案涉票据的效力。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向记者表示,票据的无因性表明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经销商与生产厂家之间的纠纷属于基础合同关系,而银行持票行使追索权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他认为并无不当,至于经销商的救济只能基于基础合同关系向厂商主张。

一家经历过企业破产清算的车企高管向记者表示,出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经销商应尽量避免签署与汽车厂家捆绑的三方承兑汇票,尽量用第三方融资,同时规范融资协议的法律条款正规性,多找专业法律人士审核。

(应受访对象要求,文中王明、张杰为化名。)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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