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抛售股票避损1600余万 获刑5年半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7-13 21:06

7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内幕交易案件。某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得知该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该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该财务负责人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交易股票避免损失金额为1600余万元,最终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1700万元。

2015年7月,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高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于2015年9月知晓董事长被调查。2016年1月,被告人高某被任命为该公司董事长,并于同年2月代表公司签收原董事长涉嫌犯罪的起诉意见书。在该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2016年5月,被告人高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卖出。2016年9月,在同案另一被告人的指点下,被告人高某与其前妻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约定被告人名下持有该公司股份均为婚后财产,所有股份及产生的收益归前妻所有。过户后,被告人高某将前妻账户股票全部抛售。2016年10月,该公司发布风险告知书,当日股票跌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认定函,被告人高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交易股票避免损失金额为1600余万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万元。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何谓“内幕信息”,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即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出售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者将限制出售股份通过财产分割公证过户到他人名下后再次出售的行为,均属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行为,依法构成内幕交易罪。

由此可见,相关人员利用通过地位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信息的优势从事证券交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从严打击。法官提示行业相关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强化公司管理,防控违法风险

相关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等防控制度,加强对内幕交易多发人群的常态化教育培训,在信息保密、人员登记、责任落实等方面加大力度,履行好企业的社会主体责任。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

充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及自律规范性文件,为构建良好行业生态提供基础制度供给,形成与行政监管、刑事处罚有机衔接、协调统一的规制体系。

增强法治意识,严守法律底线

相关法律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认定。其中涉及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获悉的时间以及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托管、转托管、资金变化、买入卖出合约时间;也会考虑到与基本面的背离程度、平时的交易习惯等异常情形。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表面上看似有可能,实际上只会作茧自缚。相关行业从业者及其他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均需增强法治意识,恪守责任边界,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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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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