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6-27 12:08

今日(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 作为《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制度的配套部门规章,自 2019 年正式施行。2022 年6 月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该决定,有必要在部门规章中对相关制度予以调整、细化和明确,为经营者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行为准则。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现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实执法的需要。为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更好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规定》做出进一步修订完善。微信图片_20220627120700.jpg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从 2021 年 9 月启动《规定》修订工作,开展理论研究,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执法实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要求,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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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 47 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新增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明确实际和潜在的竞争者均可能成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

二是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经营者可在个案中对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举证。

三是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

五是新增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细化相关违法情形,为执法机构精准执法和经营者依法合规奠定基础。

六是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程序、细化宽大申请和认定程序、理顺豁免认定程序、增加约谈制度等。

七是对照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相应调整了相关违法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等规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公众反馈意见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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