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离婚后如何带娃?抚养费谁说了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31 17:07

上海男子4套房离婚只给600元抚养费,男子月入上万拒付儿子抚养费被判刑,常州一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社会上关于抚养费的新闻层出不穷,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抚养费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抚养费不应仅仅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或法院文书中记载的一个数字,它更应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殷切期待与深厚关爱。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定

女子马某与樊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樊某某。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樊某某随马某共同生活,樊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后樊某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在2019年9月只支付了1000元抚养费,原因是樊某认为樊某某在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其一起生活,应扣除此期间的抚养费,而马某认为4000元抚养费不应该扣除,故将樊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樊某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后其一直按约履行。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樊某某随同樊某一起生活26天,期间樊某不可避免的会为樊某某支出费用,但孩子的抚养费不仅包括吃、喝等生活费用,还应包含教育费支出,而教育费是系统的花销,不宜按日核算,因此法院对樊某在与樊某某生活期间应给付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考虑,最后判决樊某给付樊某某抚养费一千元。

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物质、经济、生活上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生活的物质基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绝不只限于上述三种,当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和管理教育。家庭是教育的重要场所,父母往往会是子女的启蒙老师,父母的言传身教往往对子女的思想品质、性格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父母应教育好子女,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长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归还子女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婚男对亲生女儿可否少担责任?

小胡系胡母与刘某的非婚生女。小胡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300元增加到每月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胡的生活费、教育费用支出必定有所增加,故其要求刘某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小胡的实际需要及刘某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依法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为1500元。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胡为非婚生子女,其出生未经其同意,故要求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刘某以小胡为非婚生子女为由要求承担较少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高艺林解释,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恋爱或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即使父母分开了,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是指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具体包括: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2.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商量好的抚养费可以随意增加吗?

康某与盖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盖某某。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盖某某由盖某抚养,康某在每月30日前向盖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盖某某年满18周岁止。后因盖某某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康某与盖某协商一致自2019年9月起变更抚育费为每月2500元。2020年,盖某将康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盖某某虽以其2019年9月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为由要求康某增加抚育费,但其亦自认康某已因同样事由于2019年9月起将抚育费自1500元增加至2500元,盖某某此后各项支出无变化。根据康某、盖某的月收入核算,康某与盖某所应负担的抚养费总额足以使得盖某某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据此,盖某要求康某增加抚育费、支付抚养费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高艺林解释,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给付期限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

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该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一要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二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实际负担能力来合理分担。

父母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尤其是夫妻离婚后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给予孩子成长经济上的保障;但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法定情形下可要求增加。除此之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更应包含物质之外的教育与培养,给孩子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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