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30 10:26

北京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实施意见》列出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向街道转制,推进街道(乡镇)规模优化调整,稳妥推进条件成熟的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优化调整社区规模,探索建立实有人口居住地登记管理制度,持续推动党建引领辖区单位内部服务设施资源有序向居民开放等。

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

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率先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基本建立权责明晰、协同有序、简约高效、常态化管理与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更加完善、基层政权更加坚强有力、基层群众自治更加充满活力、基层公共服务更加精准高效、党的执政基础更加坚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在此基础上再用10年时间,率先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首都特色的基层治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优势充分展现。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意见》从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等多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路径。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突出政治引领,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强化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对地区治理重点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提升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的能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加大基层巡察力度,完善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治理机制,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突出组织引领,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完善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基层治理组织架构,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向小区、楼门、院落、管理网格等治理单元延伸,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覆盖,把新就业群体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积极推行社区(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村)民委员会主任、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突出能力引领,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推进社区书记工作室规范化建设,实施村书记“头雁工程”,培养一批专业化基层治理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化解各类矛盾、加强社会治理、促进和谐稳定的能力优势,引领基层各类组织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中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

深化接诉即办改革

形成解决基层治理难题的工作合力

深化吹哨报到和接诉即办改革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以赋能增效为重点巩固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坚持大抓基层、到一线解决问题导向,持续向街道(乡镇)赋能,统筹整合各类城市管理力量在街道(乡镇)汇聚下沉,形成解决基层治理难题的工作合力。

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强化各级党委对接诉即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接诉即办各项工作制度、流程和规范,依法保障诉求人权利,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公众参与基层治理、公共政策制定等提供信息和有效途径。健全诉求办理工作机制和接诉即办考评机制,加强考评结果综合运用,加大专项监督力度,形成有效解决群众诉求热点、治理难点的自动响应机制,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以源头治理为导向健全主动治理工作机制。完善“每月一题”机制,聚焦群众诉求集中的高频、共性问题,加强季节性等问题的分析预判,推动多方联动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问题。

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

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乡镇向街道转制

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增强街道(乡镇)行政执行能力。依法保障街道(乡镇)行使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等职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科学合理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完善街道(乡镇)职责清单,推进依法依规履职,精准匹配人、财、物等资源,加强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向街道转制,推进街道(乡镇)规模优化调整,形成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基层行政区划格局。

增强街道(乡镇)为民服务能力。规范街道(乡镇)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事项,将直接面向群众、街道(乡镇)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增强党群服务中心为民服务功能,完善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式管理。加强智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全城通办”。乡镇要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各项任务,做好农业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建设及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等工作。

增强街道(乡镇)议事协商能力。创新议事协商方式方法,注重发挥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基层民主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街道(乡镇)有关会议制度。开展街道(乡镇)协商试点建设,完善街道(乡镇)与社区(村)协商联动机制,强化协商成果落实和反馈评价,增强基层协商实效。

增强街道(乡镇)平安建设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街道(乡镇)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着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推进村改居  优化调整社区规模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居(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稳妥推进条件成熟的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优化调整社区规模。

健全居(村)民自治机制。规范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高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比例,坚持“五好、十不能”资格条件标准,全面落实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和存在“村霸”、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与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社区(村)“两委”班子。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健全常态化城乡社区议事协商机制,推动议事协商向小区、楼门、院落等延伸覆盖。

增强社区(村)组织动员能力。健全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全面推行“全岗通”、首问负责、常态化走访等制度,及时响应服务居(村)民。

提升基层治理精细化、智慧化水平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依托市级大数据资源平台,规范基层信息数据采集和核查,构建以人、地、事、物、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区基础信息库。探索建立实有人口居住地登记管理制度。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

推动单位内部服务设施有序向居民开放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健全“五社联动”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建立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激励机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基层治理活力,提升社会服务保障能力。街道(乡镇)可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委托或聘用等方式引入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兜底性物业服务工作。完善共建共享激励机制,持续推动党建引领辖区单位内部服务设施资源有序向居民开放。支持街道(乡镇)通过设立社区基金会(基金)、接受慈善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城乡社区治理。

激发居民群众参与热情。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楼门文化建设,通过协商自治、邻里互助、环境美化、公益慈善等活动,培育社区公共精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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