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北京百度“好看视频”盗播春晚涉侵权 被判赔50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13 19:56

4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结果,百度公司需赔偿央视网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公证费2840元。

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了解到,央视网发现百度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好看视频”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春节联欢晚会》电视节目直播服务。认为电视/视频节目传播服务系原告和被告经营的核心商业服务,央视公司和百度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对方未经授权许可擅自提供前述电视节目的直播服务,不仅是对央视公司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复制权、广播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的故意侵害,亦是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央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在“好看视频”开屏位置连续10日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索赔经济损失合计303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不能依据中央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主张权利,无权独立提起诉讼。该案事实上是被告百度公司与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之一“央视频”进行的商业合作,为“央视频”对涉案作品进行上线推广、引流,不存在百度公司侵权问题。

另外,百度公司认为,自己与“央视频”在主观上形成合作推广的共同意思表示,进而进行了客观上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沟通协调的分工合作工作。被告百度公司与“央视频”分工合作(即“央视频”提供涉案节目、被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链接等技术),百度公司在客观上为“央视频”上线推广、引流。综上,请求驳回对方的起诉。

判决书显示,2021年1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根据央视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央视公司经中央电视台的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及其他提供的权利。央视公司在此案中主张侵权的被诉行为实质为百度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其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调整范围。

中央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中表述的授权内容并非严格意义上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其中对于广播的授权明确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同时还明确授予央视公司其他提供的权利,上述授权内容实质上包含此案被诉的通过网络实时转播行为。

因此,对百度公司关于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对涉案作品不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央视公司有权提起此案诉讼。

该案中,进入“好看视频”APP安卓端,在热门搜索栏目中,显示“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点击后可以正常播放“2020央视春晚”,在百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其实施的上述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涉案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关于百度公司主张其与案外人央视频融媒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合作,由该案外人提供涉案节目,百度公司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链接等技术,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作品播放的过程均在“好看视频”APP内进行,并未跳转到第三方平台,不能仅依据播放界面显示“央视频”字样等证据证明涉案节目内容系第三方提供。

百度公司在明知涉案作品已纳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禁止未经授权进行网络传播的情况下仍提供涉案作品的网络实时转播,构成对央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故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央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公证费2840元,驳回央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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