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衙书吏的“办案热情”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02 07:25

每到毕业季,法科大学生、研究生就会陷入一种选择焦虑,考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担心不能学以致用,有些不甘心;做律师倒是能实现自己匡扶正义的理想,然而对于刚踏入社会的学生来说,没有人脉没有案源,生活压力委实有些大;去做检察官或法官算得上法科学生就业的正途,不过,这几年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尤其是法官们所承受的压力,对毕业生来说还是很有心理压力的。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活跃及人们诉讼意识的提高,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致使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受员额制改革的影响,能审案子的法官数量较为固定,当有限的法官面对越来越多的诉讼诉求时,法官们的生活只能超负荷运转了。当社会上都能感受到某种职业的压力时,这种职业对待业人员的吸引力就会降低,这几年法官离职较多,某些法院在招聘时无毕业生问津,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条件的尴尬频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竟日里忙碌于法庭的法官们,自然是希望人们少打官司,这样就可以使工作张弛有度,在裁决或调解别人的生活之余,保留一份享受自己生活的心情与精力。这大概是一些基层法官的共同心愿吧。

不过,与当代法官们期盼少办一些案子的心理不同,在清代县衙里具体承办案件的吏役却有不同的企求,他们希望多办一些案件,有时甚至还会因为案件分配得少而发生争执。从美国历史学者白瑞德的《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的记录来看,清代县衙里的书吏们,其承办案件的“积极性”之高,实在出乎我们的预料。

《爪牙》一书以清代四川巴县档案为研究对象,可以说,巴县县衙是整个清代县衙的缩影。在承办案件时,知县要确定其是否属于县衙的“受案范围”。当有刑事案件的报告或者有关民事争端的告状递交到县衙时,先由知县或是他的刑名师爷,根据讼案事实的陈述决定是否受理。案子被受理后,就要将其卷宗及知县最初写下的批词一起送到柬房进行登记,柬房是负责伺候知县,并向城内县、府、道各衙门递送文书的“科室”。柬房登记后,该案的卷宗会被送到承发房,相当于今天法院的立案庭。

在承发房确定案件性质后,会将该案卷分给相应的“房”去处理,类似于分给今天的民庭、刑庭、行政庭等。当案子被分给某房承办后,卷宗要么被分派给该房当中的某位经书处理,要么由该房典吏自己保管,“从这一刻起,与该案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告状的誊写与归档、传票的发出、相应调查的展开、历次审讯的证供记录、被控方诉状的呈交、对知县所做判决的记录及任何经济性惩罚的接收与转交,都成了某位专门负责此案的书吏的职责所在。”该书吏被称作“承办书”,类似于今天法院的具体承办人。

一般而言,县衙里的各房分别管辖专办不同类型的案件,如礼房负责处理有关婚姻、寺庙的案件;刑房负责处理盗窃、杀人、卖娼之类的案件;户房负责处理因田地买卖、租佃而引发的案件;工房负责处理涉及当铺、商店、行栈的案件;盐房则不仅负责处理贩卖与运输私盐有关的案子,而且还负责处理那些被笼统归入洋货之类的案件,即“西件”。从巴县县衙的办案流程来看,案件究竟由哪一房的书吏来承办,实际上还是由承发房说了算。当然,如果承发房分派不公或不妥,就会引起各房之间的纷争,在巴县档案的记录中,就有有关这类纷争的记载。如有户房典吏指控承发房的经书收受礼房的贿赂,将本应由户房承办的案件分派给了礼房处理。各房之间“争办”案件的积极性如此之高,以至于经常会闹到知县面前,最后只能由知县来定夺。

不过,如果认为清代巴县县衙书吏们因工作热情高涨而争办案件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他们之所以如此积极,其背后的原因在于获得办案所收取的案费。在清代,民事争端中的原告被告、刑事案件中的嫌犯及其家人交付的案费,既为清代地方衙门的行政运作提供了经费,同时也是书吏们维持自身生计的经济来源。县衙每房都拥有专属其管辖的案件类型,这些案件也构成了各房书吏们的生活来源,因此,一旦承发吏将照例属于某房的案件分派给他房时,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某房就会认为这是在“绝其衣食”,于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到知县面前大闹一场也就在所难免。

清代县衙承办案件的书吏收取案费之事,经常引起人们的诟病,认为这是“衙蠹”贪婪自私、敲诈勒索、鱼肉百姓的一种腐败行为,“大小衙门充当书吏之人,遇事需索使费,日久竟成陋规,所得陋规逐渐加增。”然而,考虑到这些在衙门里充当吏役的绝大多数人都没有薪水的事实,他们赖以维持一家生计的经济来源就是这些案费的话,书吏们为了糊口而拼命办案赚钱之事也就可以理解了。

文/马建红(法学博士)

漫画/陈彬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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