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机动车驾驶考试管理日益严格,驾驶证考试把不少考生给难倒了,然而少数不法分子嗅到了此间“商机”,以“包通过”为诱饵组织考生作弊,从中谋取非法利益。3月9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区法院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宁、刘某红伙同“廖姓男子”、周某龙(两人另案处理)合伙从事帮助、安排他人携带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进行作弊的行为,考生通过考试该团伙即收取六千元费用。该团伙分工合作,“廖姓男子”提供需要作弊的考生,周某宁召集周某龙、刘某红后面见考生,周某龙提供作弊设备并做“枪手”,刘某红负责开车接送考生参加考试。
2021年5月31日13时许,周某宁、刘某红和周某龙三人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45号嘉和达饭店前约见考生刘某英,并给刘某英穿戴好事先准备的假发、鞋子等作弊设备,由被告人刘某红开车与周某宁一起把考生刘某英送到昆仑大道桂骏驾校考试基地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四考试。刘某英在进入考场门口安检时被查获作弊器材后,配合抓获前来接送的被告人周某宁、刘某红,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作案工具无线摄像头一个、无线网络设备一套。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宁、刘某红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帮助他人考试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周某宁、刘某红组织考生在机动车驾驶证考生中作弊,学员以作假的方式通过考试,不但无法真正学会道路交通相关知识,一旦上路行驶还会存在道路安全隐患,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考生,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考试,切莫急功近利、铤而走险,最终害人害己。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