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口!入河入海排污口将全过程监管
​第一财经 2022-03-03 10:45

国家将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以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入河入海排污口(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意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意见》提出,地市级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组在青海湟水河排查 摄影/章轲

《意见》要求,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副局长史庆敏介绍,作为“十四五”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牛鼻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已持续3年。

截至目前,长江排污口排查已完成,溯源完成率达到80%以上;全面完成黄河干流上游和中游部分河段5省区18个地市7827公里岸线排污口排查,登记入河排污口4434个。今年将持续推进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渤海排查已完成,溯源完成率为80%;赤水河排查已完成,共排查出各类排污口4881个。

第一财经记者此前曾参加过生态环境部组织的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有专家表示,各地的工业聚集区都被列入重点排查范围。对工业集聚区或工业园附近排口,应坚持全覆盖走到,力争无遗漏。特别是对一些装备水平低、环境设施差的园区企业,重点关注。

《意见》要求,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同时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时间表,国家将以长江、黄河、渤海等相关流域、海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2023年底前,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第一财经)

编辑/田野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