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方便,佛山女子伍某在小区“抄小路”回家,怎料摔致十级伤残。伍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由此引发赔偿纠纷。日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伍某“不走寻常路”,应自甘风险,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伍某为佛山市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3月8日深夜11时,伍某回家途中,在小区楼座大堂“抄近路”步行至楼道,于两墙柱之间的不足一米宽的狭缝中穿行,其后摔倒,造成其右脚脚三踝骨折、踝关节半脱位。经鉴定,伍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其后,伍某以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为由,起诉该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2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楼座的大堂步行至楼道有两条较为宽阔的通道可供行走。事故发生时,两条通道均安全畅通,且设有灯光及安全提醒标识。伍某在该小区居住多年,在明知有其他正常通道的情况下,为图自身便捷选择空隙狭窄、光线不足,且并非合理通道的墙柱间通行,继而发生本案事故,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者,保障小区正常通道通畅安全,已尽到了物业服务行业通常的合理注意义务。若要求其保证非通道区域在晚上光线充足,显然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现没有证据反映某物业公司就伍某的受伤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伍某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伍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伍某表示其明确知道事发地有阶梯,也知道事发地没有灯,事发地距离楼梯口是最短的路线,只有2至3米,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伍某都是选择走这条路线。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时空范围、物业公司预见风险可能性的大小及业主自身情况等因素,认为伍某自甘风险穿行狭缝,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责任,某物业公司已在合理期限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促使义务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不当危险的侵害,但该义务并非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免除照顾自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小区楼座下墙柱之间的狭缝并非业主正常通行的场所,伍某某在小区居住多年,其熟悉楼座环境情况,为图自身便捷,其于深夜选择从墙柱之间的狭缝通过亦不是通常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物业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无须对其损害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存在“人受伤就得有人赔偿”的错误心理,以“弱者”身份“碰瓷”公共场所管理者,滥用诉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亮明态度、摆明立场,拒绝“伤者为大”“和稀泥”,对“谁受伤谁有理”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类似行为不予支持,强化正确的价值导向,切实把案件判公、把规则判明、把人心判暖。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