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如果女方陈述系被拐卖,法官有义务将此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非自诉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能要求女方自己证明“被拐卖”。
“需要注意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属于公诉罪名,并不是受害妇女原谅就当然可以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在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专访时表示,如果确有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嫌疑,应当考虑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待刑事处理完毕,再来处理民事案件。
蒋月说,我国从1980年《婚姻法》至2020年《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个方面综合分析。妇女陈述其当年是被拐卖的,如果属实,则属于重大法律事实,也事关婚姻基础问题,法院应当在事实认定部分有明确的态度。
关于有拐卖情节的婚姻基础如何认定,蒋月认为,法官不应绕开原告陈述被拐卖的情况。即使双方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也不能当然认定婚姻基础牢固,要看妇女是否有人身自由。在有些案件中,妇女跑不掉,没有人身自由。这种情况不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办理,按照法律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种婚姻违背妇女意愿,本身并非合法婚姻,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可以通过释法,告知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蒋月进一步解释,《民法典》生效后,请求撤销婚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这类情形则是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处理,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超过该时间的,就不可以再申请撤销婚姻了。
蒋月特别提到,个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妇女,在家中照顾小孩,在庭院中劳动,甚至到田地里劳作,看似她是自由的,实际却受各种控制,包括精神控制的,并未真正恢复人身自由。对于这个情况的把握,应当客观。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蒋月认为,如果查证属实,认定妇女当年是被拐卖的,在短的时间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结婚是因为受到胁迫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当事妇女本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应当基于本人自愿。如果妇女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则该婚姻依法也属于无效婚姻。妇女自称被拐卖,应当查核是否事出有因,是否属实。如果被拐卖妇女在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因为舍不得孩子、不想孩子受苦或者另一方对待她“还过得去”或者“认命”,愿意接受原先并不自主状态下缔结的婚姻,这要分析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在哪个阶段发生了转换,只有当她能自由表达结婚意愿时,该婚姻才合法。如果原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妇女同意留在这个家里,之后补办结婚证,这种情况下,其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的。
有的案件中,涉及妇女有精神障碍问题。蒋月认为,首先要判断妇女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经医学鉴定,确认该妇女因智力或精神疾病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情况下,她丈夫是她的法定监护人,照顾她的生活,管理她的财产。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她需要其他亲属或者适格监护人来代理其诉讼,她丈夫因是对方诉讼当事人,依法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妻子的监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角色。按照《民法典》第28条、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确实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