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纪委书记代人炒期货,不到3个月,3000万元变成45万元,被人告上法庭。7年前的纠纷,历经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近日画上句号。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文书显示,浙商证券纪委书记、监事长李某路,擅自修改账户密码,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况,从而造成账户巨大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承担70%的损失。
该案一个焦点问题是,周某认为,李某路的操作行为具备职务行为特征。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公司应当对周某30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法的判决并未予以支持。
法律文书显示,生于1955年的周某,与李某路相识已久,从2005年起,周某便一直委托其操作其证券账户,且有盈利。2015年4月,周某在邻居兼好友李某路陪同下,在浙商证券开户并投入3000万元,同时开通期货账户。
随后,浙商期货公司人员为其开通了期货账户。4月15日,李某路更改了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某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路再次更改其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某路在周某的要求下,将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
后来周某打印交易账单时发现,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5月19日,周某茹期货账户期末权益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这意味着,周某茹2个多月内血亏98%。
据周某表述,期间李某路对于投资前景和收益进行多次夸大其词的表述,并告诉周某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
法院审理显示,李某路为接受周某委托操作期货账户,并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使用周某期货账户进行大量频繁的期货交易。期间,李某路擅自修改账户密码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况,造成账户发生巨大损失,3个月时间账户里只剩45万元。据悉,二人曾签订《关于挽回损失计划》,李某路承诺将一套别墅变现补偿给周某。
随后周某将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公司以及李某路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954.94万元及利息损失575.2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最终,法院认定李某路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70%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而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期货交易风险也应当有充分的注意义务。
周某认为,李某路的操作行为具备职务行为特征。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公司应当对周某30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该案焦点问题,最高法的判决并未予以支持。最高法认为,周某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路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路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证监局在2016年给周某的回复函中,明确告知“经核查,未发现浙商证券公司在周某期货开户环节存在违规现象”。
有法律人士表示,李某路之所以能够得到邻居的信任,放心去开设期货账户并且让其进行操作,与他是浙商证券高层的职务背景有很大关系。本案实际上给投资者也敲响了警钟,私下委托炒股或炒期货的行为要格外谨慎,即便是证券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投资水平也不一定就高人一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