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浙沪皖合推免罚清单有21项轻微违法免罚事项,系全国首次
澎湃新闻 2022-01-28 23:00

“今后,无论你是在皖南、苏北的一个村,还是上海、杭州的市中心,只要符合长三角免罚清单的规定,都会得到同样的免罚结果。”

1月28日,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司法行政、文化旅游和气象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长三角区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工作推进情况。

日前,四地多部门联合推出《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长江三角洲区域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两份免罚清单,共明确21项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比如,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初次发生未注明发布单位名称或发布时间的情况,及时改正且危害不大的,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最大限度地统一了长三角区域文化市场和气象领域免罚标准,探索建立了长三角区域执法规则统一、执法监管协同的新路径。

据悉,多省(市)联合出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跨省统一免罚标准,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同时,此次推出的长三角气象领域免罚清单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份气象领域免罚清单。

沪苏浙皖四地共同推出长三角免罚清单,是长三角区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回应企业关切的重要举措,是长三角区域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精细化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沪苏浙皖四地深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推进执法标准统一的重要探索,体现了长三角四地齐心协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追求。

下一步,四地将进一步加强协作,协同研究推出更多领域免罚清单或裁量基准,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工作不断深化提升。同时,四地还将不断深化轻微违法免罚制度实施。

目前,上海本地已出台8份免罚清单,覆盖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城管等9个执法领域,至少已有4380余家企业获益,若以单行法最低罚款金额计算,免罚金额超过5.38亿元。

附:长江三角洲区域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在长江三角洲区域探索气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合力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区域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但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使气象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的;

(二)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十七条,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但在限期内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但及时完成年度报告补充提交的;

(四)违反《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且气球升放单位已被处罚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六)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九条,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或者发布时间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清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在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合力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区域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四)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八)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九)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首次被发现的;

(十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首次被发现,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三)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首次被发现的;

(十四)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十五)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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