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浏览器插件劫持流量,百度公司起诉运营者一审获赔
北京海淀法院 2021-11-16 13:53

因认为上海政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凯公司)运营的“新媒体管家「Plus」”浏览器插件在百度网页面中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至其运营的新媒体管家网相关页面,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将政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政凯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消除影响。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政凯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浏览器插件干扰产品运营 百度状告开发公司

百度公司诉称,其发现用户在电脑浏览器中安装政凯公司开发运营的“新媒体管家「Plus」”浏览器插件后,进入百度网的搜索框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搜索结果页面中的专题搜索栏中出现“微信”专题及“实时热点”版块链接(以下简称涉案链接)。用户在点击涉案连接后,将直接跳转至政凯公司运营的新媒体管家网的相关页面。百度公司认为,政凯公司的前述行为属于强制插入链接并跳转的行为,干扰和破坏了百度公司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政凯公司辩称:百度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插件影响了百度网服务的正常运行,百度网的功能可以正常使用。政凯公司的行为亦未劫持百度公司的流量,用户均是先下载涉案插件,才能再使用该插件的聚合检索功能,政凯公司的用户并非来自于百度公司。点击涉案链接跳转进入的页面仅容纳不同的搜索引擎,并无政凯公司的内容。故不同意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插件侵权 百度一审获赔83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百度网是百度公司合法运营的搜索引擎产品,百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收获的经营收益及竞争优势属于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于政凯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首先,政凯公司在百度网插入的涉案链接,足以使用户误认为相关内容是由百度公司所提供,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吸引至政凯公司经营的网站,干扰了用户对百度网搜索结果的正常使用,亦影响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政凯公司在百度公司所控制的产品经营范围内,未经其同意,通过插入链接的方式强行加入了政凯公司的服务内容,干扰了百度网的正常搜索服务。

第三,政凯公司插入涉案链接并无合理理由,且使用“微信”和“实时热点”字样吸引用户点击,同时被插入内容的展示方式和位置与百度网中的原有页面设置高度融合,均体现主观恶意明显。

第四,涉案链接将用户引出百度网,大大降低了用户使用百度网进行搜索的交易机会以及再次回到百度网中浏览相关信息的可能,而政凯公司却据此获取了本不属于其自身的用户流量,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综上,政凯公司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利用涉案插件在百度网中插入“微信”专题和“实时热点”版块链接,使用户在点击上述链接后进入政凯公司运营的相关页面,上述行为影响了用户的选择,干扰了百度网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曾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政凯公司及时履行了该裁定。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政凯公司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获取流量应采取正规方式

流量是互联网环境下市场主体的重要经营资源和核心竞争优势,市场主体可以在流量基础上通过各种流量变现方式获取经济收益。互联网行业内的市场主体应投入经营成本通过提升自身产品服务质量、扩大经营宣传规模等正当经营方式获取流量,而非劫持、抢占其他经营者创造的已有流量,否则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即对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这一类流量劫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实践中,该类行为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二是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主动触发。针对第一种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针对第二种情形,正如本案涉案行为,则需考量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插入链接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消费者利益、其他经营者利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编辑/白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