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死亡,是“意外”还是“突发疾病”?河南小伙李某去非洲务工却因蚊虫叮咬感染疟疾,抢救无效身故。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对于李某究竟属于“意外事故”还是“急性病”原因导致的身故产生分歧,二者保险金额相差60万元。11月12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并宣判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需赔付家属保险金100万元。
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死亡 家属申请理赔100万被拒
2020年,李某被派往非洲安哥拉万博省务工,出发前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境外工作保险”——在安哥拉地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万元,保险期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
李某工作期间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2020年12月1日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12月5日,因抢救无效不幸身故。经医院确诊,其死亡原因为疟疾高寄生虫病,具有多种器官功能障碍,即神经、血液、肝、肾和心血管病。
李某不幸身故后,李某的父母、妻儿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保险理赔金,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仅同意给予40万元急性病保险金赔偿。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出的解释是,根据合同约定,因急性病身故伤残保险金为40万元。被保险人李某某在境外被蚊虫叮咬,引发疟疾导致身亡,死亡直接原因是急性病疟疾,不是蚊虫叮咬,应按照急性病身故、伤残保险金40万元的标准赔付。双方经协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李某家因此而起诉保险公司。
双方争执的焦点:被蚊叮咬感染疟疾 是“意外”还是“急性病” ?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何种保险责任。
李某的家属一方表示,李某本身没有病,被蚊虫叮咬,导致感染疟疾,如果不被蚊虫叮咬,就不会患上疟疾。他被蚊虫叮咬系外来突发的事件,非本意也非本身疾病,因此应当定义为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李某是由于疟疾去世的。意外事故是需要直接、完全的原因造成身故。蚊虫叮咬这种意外造成的损害只能是皮肤表面红肿,而不可能造成像大型动物这种撕咬或当事人意外坠亡等伤害事故。显然蚊虫叮咬这种即使作为意外也不可能成为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蚊虫叮咬只是疟疾的传播途径。因此不适用保险条款的第六条。
《境外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对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定义为“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造成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其中意外系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七条对境外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定义为“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完全因此而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的保险责任,其中急性病系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两年内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无相应症状,在境外突然发病”的情形。
法院已查明李某的死亡原因系感染疟疾,各方对此均无异议。疟疾是一种因感染疟原虫所引起的虫媒传染病,主要由雌按蚊叮咬传播,于非洲地区较为常见,按蚊叮咬致病具有高度盖然性。
一审判决:属于意外伤害范围 保险公司被判赔100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双方的核心争议,依照多因一果逻辑进行还原,可知虽“”按蚊叮咬”与“感染疟疾”在线性时间上确有先后,但二者高度关联,按蚊叮咬直接且充分导致了感染疟疾的结果,故因果确认中不宜通过语意之别拆分为两个独立事件,李某身故原因应准确界定为因按蚊叮咬感染疟疾身故,按蚊叮咬是直接原因,疟疾发病是中继过程,身故是结果,整体符合《境外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意外”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的定义。
案涉保险条款具备格式条款特征,保险人是专业机构虽其抗辩在直接归因的局部视野下具备一定合理性,但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
故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某某家属保险金100万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案例链接
能够引起罹患重型疟疾的严重后果 按蚊叮咬也属于意外范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2016年有过关于按蚊叮咬感染疟疾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诉讼判决。《马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0781民初2673号显示,马某被派往加纳工作期间,被蚊虫叮咬后身患重型疟疾,经不间断治疗无效后死亡。
马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投保“与您同乐意外伤害保险”两份,并及时交纳了保险费。该保险组合计划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000元;附加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10000元;
2014年5月26日,马某到达加纳,工作期间被按蚊叮咬,后发现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在加纳进行了简单治疗。2014年6月15日,马某回国,因病情加重被诊断为重型疟疾。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21日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疟疾(脑型)。共计支出医疗费用28656.92元;四原告已通过青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了其中的17546.33元。
双方当事人对马军在保险期间内被按蚊叮咬罹患重型疟疾(脑型)经治疗无效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被按蚊叮咬”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包括加纳在内的非洲地区是疟疾的高发地区,按蚊叮咬是罹患疟疾的重要传播途径。并非只有遭受刀劈、斧砍、枪击、车撞、被殴打才是意外伤害,被小小的按蚊叮咬,能够引起罹患重型疟疾的严重后果,对事前未患此疾病的马某来说,也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尽管马军系因其罹患重型疟疾经治疗无效死亡,但其罹患重型疟疾的直接原因系其被按蚊叮咬,而非其自身所患疾病。因此,马某被按蚊叮咬,对马某而言,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该客观事件直接导致马某罹患疟疾,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的定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马某某等四原告就马某因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险金40000元。另外,因治疗马某罹患的重型疟疾,原告方支出医疗费28656.92元,其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17546.33元;被告应当按照其承保的附加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向四原告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11110.59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