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抢注商标傍名牌成顽疾 专家建议当事人主张惩罚性赔偿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10-30 08:46

恶意抢注商标和囤积商标等问题由来已久。一些企业为快速占领市场a,便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的手段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广和销售。对此,专家建议通过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来预防侵权行为。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福建大某然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大某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然公司)1500万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如此赔偿额度还是少数,他表示,这也充分说明了“搭便车、傍名牌”现象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记者检索发现,恶意抢注商标和囤积商标等问题由来已久。一些企业为快速占领市场,便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的手段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广和销售。

傍名牌被判赔偿

大某然公司创立于1995年,业务范围主要为制造和销售地板及地板辅助产品,多年来,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20多年的发展中,该公司综合运用报纸、电视、杂志、促销、户外等品牌推广手段对“大某然”商标进行商业宣传,历年来总计投放商业宣传金额多达数亿元。

2017年,大某然公司发现,福建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对外宣传其为“大某然美学家” 地板的生产者和销售商,通过某网站进行招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代工生产的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给各经销商。

据查,福建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日。大某然公司发现,福建公司的商标与大某然公司的商标在整体色彩搭配、视觉效果、字形、含义上均构成近似,消费者容易误以为福建公司的商标与大某然公司有某种关联,造成混淆与误认。于是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宣告“大某然美学家”商标无效。

大某然公司认为,福建公司法人代表周某良在明知大某然公司商标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申请注册了类似商标,该商标于2015年10月28日被核准注册。2017年5月,周某良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福建公司(后变更为福建某木业有限公司),以“大某然美学家”作为商标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吸引经销商加盟,短时间内经销商达到47家之多,其行为明显攀附了自己公司商誉,故意引导消费者混淆误认。

2018年2月,周某良的商标“大某然美学家”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宣告无效。

2020年初,大某然公司经证据保全公证后诉至法院,要求福建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立刻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1500万元。

被告福建公司、周某良认为,福建公司在其拥有的“大某然美学家”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停止了生产和经营,并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带有“大某然美学家”商标的商品,其微信公众号“大某然美学家”已经注销,福建公司在某网站的宣传均已关闭。且福建公司已将公司名称变更。福建公司此前使用“大某然美学家”字号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照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注销相关网站域名,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1500万元。

无独有偶,河南某月饼品牌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卢师傅月饼厂始建于1990年,并注册有“卢师傅”商标。在经营多年后,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2019年,卢师傅月饼厂发现,有人注册了“户师傅”商标,并使用在月饼产品上进行推广销售,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户师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在“月饼、糕点、谷粉制食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重拳之下仍难根治

北京律协商标委副主任,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家泉认为,大某然公司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同为家具行业,同时申请多枚近似商标,而且在使用中,整体色彩搭配、视觉效果上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域名也与原告商标接近,难谓巧合,不符合描述性正当使用。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中,被告系列表现应推定为“明知”而非“应知”,在其“加盟门店”一栏中介绍了“大某然美学家”在全国各地的加盟店面已有46家,在其微信公众号与官方网站持续进行宣传与推广,通过包括两家网站在内的多个互联网平台开展招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代工生产的方式加工地板后分销给经销商,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覆盖全链条的生产、销售、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

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特别提出,要加大整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其中,对恶意注册,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商标审查注册全过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是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此外,对恶意注册行为本身也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

王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恶意注册商标现象频发,首先要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对于后进入某个领域,同时又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以及品牌资金优势的企业来说,他们想完完全全打造自己的品牌,赢得一定的市场地位,进而赚取比较多的利益,难度非常大。此时,“傍名牌”就成为一个捷径,不仅前期成本投入少,后期惩罚也相对较轻。“对于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标或最主要目标的企业来说,这种‘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成为比较常见的手段。”

解困需立重典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刘瑛教授认为,为更好地杜绝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建议企业启用臆造词汇作为主打商标,将贴近市场的词汇作为副品牌,以联合商标的方式一起推广。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加强商标申请、侵权检测,启动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积极维权。当权利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还应及时进行反淡化的跨类保护,防止商标淡化。

当然,最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来预防侵权行为。通过立法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完善惩罚性赔偿,鼓励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对恶意侵权的,引导当事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对“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能够起到有效威慑作用,进而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有效改善营商环境,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

编辑/叶婉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