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
法治日报 2021-10-25 07:24

法治日报10月25日报道,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成果,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是全面总结地方立法与实践经验的法治载体。

郭林茂介绍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亮点,概括起来有两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如何定义家庭教育,是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家庭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精准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了狭义的概念,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郭林茂说。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郭林茂介绍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包括: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等。

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哪些内容、哪种方式是正确的?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了几项引导性的规定。

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热爱劳动的观念等。

关于家庭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

国家不过度干预但要有一定支持举措

家庭教育通过立法变为国事,就需要建立一套工作机制进行推动。

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国家不过度干预,但需要一定的支持举措。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工作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等。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关键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是家庭教育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

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学校配合”作出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还对“社会力量协助”作出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发挥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表率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门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郭林茂说。(蒲晓磊)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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