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为避让小货车自己遭遇损失 为何重型半挂司机仍被判担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9-26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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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车毁人亡”,直行重型半挂牵引车紧急刹车避让左转小货车,由于没有监控,交警未作出事故认定。在赔偿判定时,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于德财和保险公司各执己见,打到法院。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山东平度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表扬了于德财采取制动措施的行为,同时认为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判定担责四成。目前,于德财已经上诉至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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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15时10分,于德财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平度市省道220线由南向北行使至肇事处,适遇对向宋某亮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突然左转弯,于德财为躲避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致自己驾驶的车辆损坏及车载货物(机械设备)损坏,二车未接触。

“我的车标准载重49吨,如果不紧急采取措施,小货车直接就压没了。”于德财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因现场无监控,成因无法认定。事故造成车载设备倾斜,于德财为此支付吊装费1000元,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4000元,车载货物(设备)损失确认为55000元。

2月7日,于德财一纸诉状将涉事司机宋某亮以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货物损失55000元、吊装费1000元等共计5.8万元。

法庭上,宋某亮证实,事故发生的路是南北方向的,于德财往北走,他往南走,“在路口处我要向左拐弯,一辆大货车挡住我的视线,我没有看到对方的车,我的车还没有拐过去,于德财看到我的车后,应该是为了保护我,采取急刹车,刹出5-6米的距离,导致事故发生,我们的车辆没有接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辩称,此次事故中,于德财车辆并未与宋某亮的车辆发生接触,宋某亮也无证据证明本次事故与于德财无关,因此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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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为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于德财车辆虽未与宋某亮车辆接触,但因宋某亮左转弯的行为致使于德财为避免发生碰撞而采取紧急措施致车辆与货物损失,宋某亮的行为与于德财之间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宋某亮突然左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于德财行驶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但于德财驾驶重型半挂车为了避免造成宋某亮的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制动措施的行为应予褒扬。

最终,法院认定于德财承担事故40%的责任,宋某亮承担事故60%的责任。人保财险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于德财经济损失34800元。

判决后,于德财不服,提出上诉。于德财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一审法院先是对自己的行为予以褒扬,同时认定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前后矛盾。“我正是因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在发现宋某亮突然左转弯时紧急刹车,否则他必将车毁人亡。”

于德财的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其才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出认定。其认为于德财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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