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朱女士与比其小10岁的黄先生相恋,称恋爱期间对方多次网贷,无力偿还之下向自己借款。在代其还款后,对方始终并未偿还,故将昔日恋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3.9万元借款。9月16日,该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黄先生则认为,这些欠款属于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慕之意、维系感情的特殊金额转账,只能属于协商赠与问题。
据了解,1989年的朱女士在校期间,认识了1999年出生的学生黄先生,二人网上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而后于2020年7月在北京丰台一处同居共同生活。
朱女士诉称,在同住期间,黄先生多次向自己借款,自己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其借款累计共3.9万余元,但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对方始终并未偿还,经过多次催促,黄先生仍不能履行偿还义务,甚至拒接电话。朱女士无奈,遂将其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朱女士方提供了20份微信转账记录,共计3.9万余元,证明其与黄先生恋爱期间,对方向自己借款共计3.9万余元。并表示,双方之间赠与的金额一般都是通过微信红包支付,而借款的方式往往通过转账而并非微信红包,这些都是借款关系中的转账行为,没有赠与的意思。
时朱女士提供了一份二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表示其中显示黄先生承认自己借款多为偿还网贷,希望朱女士代为偿还,并承认自己的还款义务。“其中黄先生还解释没有偿还借款是因为当时只能凑到2.6万元,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让我找他的母亲要。”朱女士表示,自己作为赠与形式给对方转账,通常会有备注“七夕快乐”等,并不在涉案诉请的金额当中,另外,关于恋爱赠与方面,自己还曾给黄先生租房,购买物品,如电子产品、手表、电竞椅等,转账也都是在恋爱期间。
对此,黄先生辩称,二人原系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所产生的金钱往来系维系感情、表达爱慕之意,且具有“520、666、1314、888”等部分特殊金额转账,故认为属于赠与行为。
“对于朱女士转账的行为,我没有向她存在借款的言语表达,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仅仅是协商赠与款项返还问题,不存在借款款项偿还问题。”同时黄先生指出,其中一条2021年1月4日的一笔2400元的转账,是朱女士代缴的物业费,显然不属于双方经济往来产生的借款。另指出自己为在校大学生无收入来源,大部分转账欠款均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支出,他认为朱女士大自己10岁,经济能力相对充裕,与正常恋爱中双方互相发红包的情况相违背,且恋爱期间的转款没有借贷意义的表示。
黄先生认为,双方的聊天均是协商赠与问题返还,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自己不承担返还责任。
最终,双方在法官组织下准备进行庭外和解。
实习生 刘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