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9月8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此前,陕西省西安市公布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效,“76人被列入行贿‘黑名单’”引人关注。该市纪委监委推动建成行贿人数据库,并将“围猎”领导干部、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联合惩戒。
常言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与受贿,实际上就是合谋与共犯的关系。行贿者行贿多少,受贿者往往就会受贿多少,两者是等量关系。在以往,很多行贿犯罪被轻纵,少见行贿人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从本质上说,所有的主动行贿行为都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侵害,对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贪污腐败现象,要从供给侧与需求侧“两端一起发力”,不能放过了行贿者,要对行受贿犯罪实施“精准打击”,不留“打击死角”。
一直以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行贿受贿,隐秘且难以禁绝,这中间,严查行贿与严处受贿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推行行贿“黑名单”制度,不仅是整治贪污腐败,也是在净化营商环境。行贿“黑名单”制度其实是一种“失信黑名单制度”。行贿人不诚信经营、诚信为人,反倒主动行贿、“围猎”权力,这就是一种严重失信行为。而向全社会公开企业行贿“黑名单”,既是对失信人的惩戒,也为业主单位精准决策提供了参考。无疑,这一做法体现了积极的治理态度,有助于从源头阻断腐败行为,
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对于行贿者来说,进行行贿,说到底还是为了利益,而推行行贿“黑名单”制度,通过取消市场参与、资质吊销、评级下降等行为,相比行政罚款,取消市场参与、资质吊销、评级下降、关闭融资通道等,让失信者、行贿者更有切肤之痛。而将这些行贿行为公之于众,本身也是优化市场环境,构建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机制的必然。
一次行贿犯罪,十年污点不除,而且还有企业因此被取消投标资格,如此严格的行贿“黑名单”,对行贿者而言,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付出的代价远不止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将长期影响其声誉与生计。就践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而言,关键就在于形成公开、共享、更新的制度体系,满足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需要,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如果行贿“黑名单”能够扩容完善,对震慑行贿、提高行贿违法成本的作用会更加明显,达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净化市场环境和政治生态的需要,使之成为打击行贿的又一个有力的杀手锏。
文/吴学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