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四川省邛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在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8月31日《检察日报》)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砍伐的两株桢楠树系被告人个人所有。因砍伐自己所有的树木而身陷囹圄,这名被告人的遭遇着实令人同情,然而同情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表明,只要砍伐的树木属于国家依法保护的珍贵树木,不管其权属归谁,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本案被告人砍伐的两株桢楠树系自己花费7万元购买所得,且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但由于这两株桢楠树已被列为三级古树,被告人在没有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就擅自砍伐,无疑构成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点也不冤。该案无疑是一堂富有警示意义的法治课。
珍贵树木是指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为防止珍贵树木被人为毁坏或随意砍伐,我国除了在刑法中设置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外,还对珍贵树木的正常砍伐设置了采伐许可制度,未经许可而砍伐珍贵树木,行为人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且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因珍贵树木的权属转移而豁免。
法律之所以要严肃追究砍伐珍贵树木行为人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各种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珍贵树木这一濒临灭绝的植物资源。这种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有助于警示和遏制擅自砍伐自己所有珍贵树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现实中,因对法律不甚了解,不少珍贵树木权属人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砍伐行为已触犯刑律,反而还固执地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把砍伐自己所有的珍贵树木视为处理自身权利的事情。
这起权属人砍伐自己所有的两株桢楠树获刑的案例,显然具有法治课的警示意义。相较于抽象的条文规定,这起典型案例更加鲜活具体,不失为普法的教科书。司法机关要坚持以案说法,通过对类似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公众了解、熟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一罪名,促使公众尤其是珍贵树木权属人明白,砍伐自己所有的珍贵树木也是违法犯罪,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案发后通过以案说法进行普法,特别是这种以珍贵树木权属人获刑为代价的普法,有时不仅让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也容易产生“马后炮”的普法负面效应。相关部门应秉承未雨绸缪的普法思维,把普法工作尽量在事前做到极致,让公众和珍贵树木权属人对擅自砍伐自己所有的珍贵树木系违法犯罪有着基本认知,从而为在源头上减少和杜绝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奠定法治基础。
文/万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