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状告小18岁的前女友:“她在我公司微信群发我裸照!”,法院判了
广州日报 2021-08-30 17:00

热恋期间,你侬我侬,分手后,撕破脸还闹上法院,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这不,在广州,一男子就将前女友告上法院,指责她在员工微信群曝光自己的裸照和视频,还用污言秽语在群里辱骂他,侵犯他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要求对方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交付书面道歉信,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法院会支持吗?记者近日获悉,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缘起:

男子状告小他18岁的前女友

曝他及被打伤照片到公司微信群

李华(化名)和小他18岁的敏敏(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但两人分手后,却闹上了公堂。李华指控,敏敏为了达到向他索要钱财的目的,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微信上向他人发布他的裸照及视频,“这些照片、视频都是敏敏私下偷拍的!”“不仅如此,敏敏还将我的裸照及我被她打伤致头破血流的照片,发到了我公司的员工微信群,还用污言秽语在群里辱骂我!群里有500人。”

李华认为,敏敏的这些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导致他的名誉严重受损,造成他精神痛苦、焦虑,“晚上经常失眠,要靠药品才能入睡”,此外,敏敏的行为还导致他无心无力管理公司,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影响,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他最终只能亏损退出公司。

李华要求敏敏立即删除有关他的照片和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交付不少于500字的书面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面对控诉,敏敏强调自己不存在侵害李华隐私、名誉等行为,“李华的指控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他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并不属实,根本没有证据来证明他所说的”,而且他之所以有焦虑不安的情绪是因为涉刑事案件,与她无关。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敏敏还提交了李华涉刑事案件的材料。

敏敏还指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相关照片形成时间在2017年10月10日之前,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其在2020年10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究竟敏敏有没有在微信发过李华的裸照?李华为此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敏敏此前发给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指控证据,该截图显示,敏敏曾在微信上对李华发送信息称:“我也发了你的裸照给邓总(化名)”。对此,敏敏强调自己并没有发过李华的裸照,当时之所以这样说“仅仅是情绪表达”,而且李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有发过自己的裸照给邓总。

结果:

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敏敏是否侵害李华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李华未能举证证明同一侵权行为持续发生,故针对2017年10月17日之前的争议事项,已过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7日及之后的争议事项,至李华申请立案时确未超过三年,未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敏敏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敏敏曾向李华声称发送了裸照,但敏敏当庭否认有实际发送,且李华未能举证证明敏敏确有发送裸照的行为。为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敏敏在涉案纠纷中侵害了李华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综上所述,李华的诉讼请求,部分已过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部分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相关事实,法院均不予支持。为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华的诉讼请求。

网曝私下聊天信息,犯法吗?

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网友将与他人私下的聊天信息放上网,有的为了检举揭发对方的恶行,有的为了打击报复对方,给自己讨个公道,有的却是纯属抱着炫耀显摆的心态……虽然各自出发点不尽相同,但都将网络当成了曝光台、审判台。

但是,问题来了,在微信、微博、QQ等网络平台随意曝光与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会不会有触犯法律的风险?如果要将私下聊天内容放上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避免踩到“法律红线”?

记者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审结了多宗因为在网上曝光他人信息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爆料,也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受访法官指出,如果曝光的聊天内容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或者是聊天内容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内容,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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