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先生在某健身馆参加泰拳课程期间,泰拳课突然被换成散打课。齐先生还被要求和另一学员郝先生对摔,最后导致脚踝受伤住院治疗。协商无效后,齐先生将该健身馆和郝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6万余元损失。
本案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17日在北京西城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8月2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西城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健身馆赔偿原告齐先生28896.7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毫无经验被要求对摔 学员受伤索赔6万余元
2020年1月3日,齐先生照常前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健身拳馆,参加泰拳课程。但到场地后,齐先生被告知,课程改为散打课,教练也相应改为教散打的王教练。起初,一切照常,但在课程最后,王教练突然要求齐先生和另一位学员郝先生进行对摔训练,直到摔倒其中一个为止。
“他说得很随意,就说你们俩摔一下,他自己就在收拾场地。”于是,毫无散打摔跤经验的齐先生和郝先生你搂着我,我搂着你,开始对摔。“不知道为什么,我们突然摔倒了。我的脚踝摔伤了,很疼,完全动不了。”之后,齐先生联系同事,送自己前往医院,并住院治疗。
在双方针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后,齐先生将该健身馆、郝先生起诉至北京西城法院。
齐先生认为,健身馆未提前告知,突然更换课程并不合适。且教练在对摔前,未告知对摔的注意事项,对练过程中未做任何保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要求被告方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7项费用,共计62124.08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健身馆方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不适用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郝先生作为学员,按照王教练的安排进行摔跤训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故意或严重犯规等过错行为,因认定其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健身馆方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原告齐先生与被告健身馆签署的责任免除条款,即将健身馆方的责任限定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为无效条款。
对此,主审法官马维洪解释,“安全保障义务是培训机构的法定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合同约定,将应承担法定责任限定于存在重大过失/故意的情形,根据《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法院认为,健身馆作为专门的体育运动项目培训机构,对学员负有专业指导以及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掌握运动技巧、规则,首先应该教给学员如何规范地进行运动、运动的技巧、如何防范损伤等;其次,应该在实际操练时,随时指导,及时防范风险”。马维洪表示,在本案中,因被告健身馆方未能充分举证其尽到了专业指导、安全保障义务,其抗辩不被采纳。
而对于健身馆方提出的“齐先生自愿参加摔跤对练,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受伤风险”的主张,法院也不予采纳。对此,马维洪解释道,“‘自甘风险’规则的抗辩主体应该是‘其他活动参加者’。本案中的健身馆方属于活动的组织者,根据《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其他条款,活动组织者应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能以‘自甘风险’提出抗辩。”
此外,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伤害是发生于专门的体育运动培训中,学员因为未掌握运动技能,而报培训班进行训练,培训班的义务是进行培训、指导,这与日常的体育活动存在显著区别。基于这两个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的规则。
对于参加体育培训的学员,法官建议学员在入会时,要谨慎对待与培训机构的协议内容,判断约定双方权利责任的条款是否合理、明确;此外,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培训,具有一定的受伤风险,在培训中建议学员及时与教练进行沟通,避免意外的发生。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健身馆方赔偿齐先生医疗费13044.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600元、护理费6400元、误工费465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28896.71元。
实习生 褚一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