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日从杭州市农业农村局获悉,8月9日上午,一个求助电话打到了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渔业执法大队值班室:“我们这有一条鳄鱼,请速来帮助处理。”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西湖区渔政部门和杭州长乔极地海洋公园水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迅速赶到了西湖区古荡消防救护站。
经过现场辨认和测量,这是一条幼年暹罗鳄,体长约60公分,重量500克左右,无外伤,生命体征完好。它很不友好,如人靠近,立即发出“滋滋滋”的警告声。它是8月7日在益乐新村北四区的一幢居民楼下发现的,具体来源不详,按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救助相关规定,移交水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暂养。这是今年杭州发生的第2起居民区鳄鱼逃逸事件,6月3日萧山区新塘街道汇宇花园就曾有1起宠物鳄鱼逃逸被媒体报道过。
鳄鱼属于非常凶猛的动物,普通市民是严禁养殖鳄鱼的,养殖场也要取得相关合法证件(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人工繁育许可证)、具备相应养殖条件(特别是防护措施)才能进行养殖。2019年5月6日, 农业农村部将暹罗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依法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如果市民购买的暹罗鳄来源不合法,买来饲养未办理相关证件,都是非法的,一旦被查获将会被没收,同时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鳄鱼能不能放生?答案是肯定不行。杭州市渔业执法大队长梅杰说:“我们不建议随意放生,人工繁育的暹罗鳄野外生存率极低,即使存活,也会破坏原有河道的生态环境,更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成年鳄鱼还是幼体,都有攻击性。如果有市民发现同类物种,不要强制捕捞,应该和当地渔业部门联系或直接拨打110求助。”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青Qnews】所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