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服药自杀,男子身为医生不仅不救人,还将其残忍杀害,法院判了
潇湘晨报 2021-08-05 09:20

46岁的辽宁男子于某某是一名医生,因为饮酒问题,他与同居女友夏某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5月27日,夏某因于某某饮酒问题服药自杀,此举引发于某某的愤怒,于是,于某某趁夏某昏睡将其残忍杀死。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书。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同居女友夏某(被害人,殁年43岁)因于某某饮酒问题而多次争吵。2020年5月27日17时许,因于再次饮酒,夏某在开原市内服药自杀,此举引发于某某的愤怒。于某某趁夏某昏睡之机,用电热毯电源线勒夏某颈部,致夏某窒息和缺氧;后又用平底炒勺击打夏某头面部数下,还拿出了刀……被害人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夏某系头右额部、面部遭受反复钝器打击致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害人夏某的丧葬费为人民币37632元。

一审判决: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女儿及其父亲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37632元。

对此,家属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于某某赔偿包括抢救费3753.9元、丧葬费37632元、死亡赔偿金636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万元、房屋贬值款50万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二审法院:因抢救产生的医疗费应由于某某承担

于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应依法处罚。上诉人夏某女儿及其父亲所受损害与于某某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于某某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丧葬费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已判令予以赔偿。

二审期间,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因抢救夏某实际发生了医疗费3753.9元,也应该由于某某承担,故对上诉人夏某女儿及其父亲及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赔偿抢救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上诉人夏某女儿及其父亲及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636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万元、房屋贬值款50万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二审判决于某某赔偿上诉人夏某女儿及其父亲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37632元、医疗费人民币3753.9元,共计人民币41385.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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