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审议罢免8位董监高!新潮能源回应:不具合法性
证券时报·e公司 2021-06-10 10:50

6月9日,新潮能源(600777)发布公告,日前公司9位中小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媒体上刊登通知公告,对此,公司表示该行为不具合法性基础。

据了解,新潮能源董事会与中小股东矛盾由来已久,围绕董事会成员罢免的已持续三年。

9股东绕开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公告披露,9位中小股东分别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在6月4日,这9位中小股东在《中国日报》ADVERTISMENT(广告版)版面刊登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1年6月8日在《中国日报》ADVERTISMENT(广告版)版面刊登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等内容。

在刊登于《中国日报》的这份公告中显示,会议事项包括审议免去刘珂等8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职务。

连续三年发起罢免事件

据记者了解,新潮股份董事会与上述中小股东间矛盾持续已久。

今年4月28日,新潮能源公告称,收到9家股东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依法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该提案要求罢免以董事长刘珂为首的董事会管理层。

9家股东称,以董事长刘珂为代表的本届董事会管理及经营能力不足,面对油价下跌等突发事件无法合理应对,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股东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9家股东还向新潮能源董事会提议依法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免去刘珂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等。

此后在5月5日,新潮能源召开董事会会议,全体9名董事均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投反对票。5月6日,新潮能源公告称,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因董事会拒绝按9名股东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交所要求新潮能源详细说明董事会拒绝将相关股东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是否充分、合规等。

对此,新潮能源回复称,董事会拒绝将相关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充分、合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独董指导意见》《监事会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

其实,这已是新潮能源自2018年改组董事会,德隆系背景人员被清除出管理层后,以金志昌盛为首的德隆系股东在连续三年中发起的第三次罢免事件。与2019、2020年相同,此次罢免的主要发起人仍为德隆系股东金志昌盛、上海关山、宁波善见、绵阳泰合,另有一家名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新进股东参与其中。

自行刊登召集公告是否合法?

6月9日晚的公告中,新潮能源称公司向中国日报社询证,中国日报社复函称本次媒体通知系收费广告。

中国日报社表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审核该广告的刊登流程,对广告内容如股东关系、股东资格等内容不做审核。并已在相关版面标注“以上公告内容及其印证资料由信息提供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提供,不代表本报的立场。我报不对上述内容及所造成的影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并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发布通知或公告。

根据中国日报社的复函可知,本次媒体通知系收费广告,并非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形式。

因此,前述主体以收费广告形式发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2.15条的规定,并非法定有效的股东大会通知。

董事会认为未符合法定条件

新潮能源称,今年5月27日,公司曾收到《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等资料,相关联合股东要求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提案》。但经董事会核查,相关联合股东实际并未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

新潮能源表示,金志昌盛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同时自然人股东不满足连续持股90日以上的法定要求,剩余股东持股未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1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

同时,本次要求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与前期要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主体并不一致。本次主体在自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前置程序。

此外,另经公司核查发现,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的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大多数(合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1%)为近期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买入持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事项回避等相关投票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根据前述规则,股东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的,应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权,并不具备以自己名义自行提案及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资格。

因此,相关联合股东实际并未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其发布本次媒体通知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

新潮能源内部矛盾后续将如何发展,证券时报记者将持续关注。(黄翔)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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