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但近年来,某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使下,不惜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行为,不仅破坏了自然资源,而且引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危害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为此,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北京密云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
禁渔期电鱼 男子获刑7个月
王某于2019年4月,在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某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黑鱼、草鱼、鲫鱼、鲤鱼等水产共计45.1千克。经北京市密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捕捞水库鱼价值1669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所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鱼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表示,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法律法规设定了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野生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对人类、鱼类以及生活环境都会造成严重影响,不仅影响到渔业资源的平衡,还触犯了刑法,受到法律制裁。该案中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虽然不大,但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使水产品的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予惩处。
废弃矿洞内洗金 排污超标终获刑
2019年1月至2月间,彭某某、夏某某雇佣他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密云区某村废弃的矿洞内,借助该矿洞地势特点,用加入大量火碱、金蝉选矿剂的溶液直接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的方法进行选金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含氰化物的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及矿洞底部土壤中。经对该地点洗矿废水和废弃矿洞周围土壤进行取样检测,发现洗矿废水检测结果为总氰化物为144mg/L,该地点上游未被污染水体中总氰化物小于0.004mg/L;根据《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总氰化物排放限值为0.2mg/L,彭某某、夏某某等人选金作业行为产生的废液严重超过该限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某、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处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官解释,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被确定为具有危险性特征的废物,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等。这些废物具有高度危害性,在特定区域排放后极易继续流动,污染后果将会随着污染物的流动而加重,并呈现出危害的不确定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发生重大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那些不顾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恣意污染环境的,刑法必然重拳出击,依法严惩。
无证私采砂石 非法获利被严惩
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间,刘某某在密云区某村河道内,承建该镇某村生态涵养流域项目工程,借实施该项目之机,在无采矿资质的情况下,开采河道内砂石,加工后,部分沙子、石子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1279734.6元。经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认定,刘某某所开采矿产资源为建筑用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刑事处罚,对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刘某某作为项目联系人,明知立项中不包含加工砂石料,借实施生态涵养流域项目之机,在未取得开采砂石许可证的情况下,架设砂石料加工设备,将从河道内开采的建筑用砂加工后大量外销,价值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最终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法官表示,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物质基础。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可以提高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价值不断攀升,非法采矿行为屡禁不止,日益猖獗,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矿罪的法律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讯员 姚凤丹 刘珍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