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账号,这种“生意”不能做
检察日报 2021-05-10 08:04

如果有人要租你的微信账号,你会怎么办?面对这个问题,20岁的彭刚选择同意。他与朋友将微信账号租借给他人推广宣传境外赌博网站,甚至还做起“中间商”。近日,经重庆市开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刚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广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文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出租微信账号赚零花钱

“租用私人微信账号打广告,每日租金100元至130元不等……”2020年3月,在校大学生彭刚为赚取零花钱,在各类网站和贴吧寻找兼职信息,这则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

“平常的兼职工作很辛苦,赚的钱又少,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就能轻松赚钱,划得来。”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彭刚将这条信息转给了高中同窗刘广,并通过QQ号联系到了“上家”。对方表示,若彭刚、刘广同意租借自己的微信账号,他会发来一个微信登录二维码,扫码登录成功后,就能如约收到“租借费”。“别想太多,我们主要用来在微信群里打广告,不会影响日常微信使用。”

同意出借微信号后彭刚发现,对方竟在自己加入的微信群里发布赌博游戏广告,还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添加了很多微信群发布广告。“当时我们就知道他们是做网络赌博的,但想着只是出借一两天,应该不算真正的犯罪。”抱着侥幸心理,彭刚等人不仅租借自己的微信账号,后来还干脆做起了代理“生意”。

发展下线自做“中间商”

摇身一变成为“中间商”后,彭刚等人开始以每天70元至100元的“租借费”拉下级代理,并从中赚取每人30元至50元不等的差价。

为获取更多利益,彭刚等人利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不断吸收年轻人,尤其是“95后”“00后”加入。后来,为了方便管理下级“代理”,他们还找来文冠成立工作室,专心经营这门“生意”。

在此过程中,3人分工明确,彭刚负责对接“上家”、拉业务,刘广与文冠则负责“拉代理”“控群”和“上号”。

他们所谓的“控群”,就是把愿意出租微信号的人,拉进一个QQ群组加以管控,并定时发送微信登录的二维码到群里,谁抢刷到这个二维码,“上家”就用谁的账号登录发送赌博网站信息。而抢到二维码的人,会发一张手机微信截屏到QQ群来确认,这就是所谓“上号”。

彭刚说,“上家”每3天会根据“上号”情况转账,刚开始是一个微信号100元/天,后来按发送赌博网站信息的群算,一个群1.5元至2元。

“我们知道这件事情可能违法,不敢在网上发兼职广告,只是在同学朋友间以网络兼职的名义传播。”彭刚说,他们重点发展自己的朋友、同学作下级代理,由于操作简单、来钱快,不少人欣然加入。与此同时,这些人又纷纷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拉人,再发展下一级“代理”,层层赚取差价。

“这种就像病毒式传播,最后加入的人越来越多。”办案检察官谈到,“一传十”“十传百”的圈层传播现象在此案中十分典型。

卷入此类案件的多是年轻人

2020年8月,彭刚等3人被警方抓获,案件被移送开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据调查,在4个月时间内,彭刚等人搜集微信账号近300个,每日净收入可达上千元。在此期间,他们通过这种“网络兼职”非法获利近11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彭刚等3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账号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12月,开州区检察院对彭刚等3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对被告人彭刚、刘广、文冠作出如上判决。

办理此案后,开州区检察院梳理了一批利用网络社交账号实施犯罪活动的案件。检察官发现,此类案件的重点目标人群是“00后”“95后”;犯罪工具主要是社交账号,从事前联络、事中操作到事后转账,只靠一部手机就能完成,形成了网络犯罪闭环。检察官提醒年轻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私人网络社交账号也必须依法依规。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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