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热点透视:新制度下的选举委员会有哪些优势
新华社 2021-04-01 20:50

新华社北京4月1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作出系统性修订,其中针对选举委员会的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备受关注。新制度下的选举委员会有哪些优势?多位权威专家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进行了梳理分析。

其一,新制度下的选委会更有利于保障香港社会整体利益。

根据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选委会规模扩大至1500人、五大界别,新增中小企业、基层社团、同乡社团、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等界别分组,增加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重要代表性人士。

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副主席邓飞分析表示,新的选委会吸纳更多来自不同阶层的团体,使得他们无论界别人数多少,都有机会参与到选委会中,有利于实现香港社会政治参与的公正性,是对选委会结构的优化。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何俊志指出,新的选委会覆盖面更广,代表性更强,更能兼顾各阶层利益,符合香港社会发展实际。“一些界别设置也呼应了今后香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在‘专业界’中新设科技创新界等。”

其二,新制度下的选委会有利于强化国家意识。

根据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原第四界别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被划分进选委会新增的第五界别,同时在第五界别新增“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继续是选委会的当然委员,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也将成为选委会委员。

何俊志认为,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一国”和“两制”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强化国家意识,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香港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张建表示,全国性团体中的香港成员,是熟悉香港并在不同领域服务香港社会的重要力量,同时对国家事务有比较多的了解。由他们担任选委会委员,有利于更好地向香港社会宣介中央对港各项方针政策,也可以借此增强香港社会对国家的认识和认同。

其三,新制度下的选委会有利于有效改善特区政府管治。

根据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选委会将具有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候任人、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以及直接参与提名所有立法会议员候选人三项职能。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说,回归以来,香港特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长期对立、立法会内斗无为,严重阻碍了特区政府有效施政。新的制度安排使得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将拥有共同的选民基础,有助于缓和、优化行政立法关系,提升特区政府治理效能。

张建表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制度的设计,既有重叠又有差异,可以更好回归基本法设计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维护行政主导体制,使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其四,新制度下的选委会有利于推动香港民主稳步发展。

受访专家还分析说,新制度下的选委会作为一个整体,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突破了某个界别、选区或政团的局限性,有助于弥补立法会只有功能团体选举和分区直选的不足。

刘兆佳指出,这可以防止立法会政治极端化和被激进分离势力操控,保障香港最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使得香港在稳步发展民主的同时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和香港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地区组织代表”界别分组中没有出现区议会议员,附件二也取消了立法会中区议会(一)、区议会(二)的席位。

“目前香港区议会的运行,已严重偏离基本法相关规定。作出这一制度安排就是对区议会去政治化,目的是使其回归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设计初衷,而不是成为反中乱港分子破坏‘一国两制’的平台。”张建说,这一制度安排同样有利于推进香港民主发展进程。

编辑/赵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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