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电影《被光抓走的人》泄露真实手机号,机主获赔3万
中国青年网 2021-03-03 15:25

近日,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个人隐私权案件。《被光抓走的人》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西文化”)与北京合众睿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众睿客”),因未在影片中对当事人手机号进行技术处理,被判侵害个人隐私权赔偿当事人3万元。

电影泄露手机号被判侵权

判决书显示,电影《被光抓走的人》于2019年12月13日上映。影片中,主演黄渤和王珞丹相遇的场景取景于原告曹女士门店和春城鲜花行门前,其中曹女士门店招牌上的电话“182××××4116”出现在两段合计共40秒的电影场景中。

影片上映后,大量的观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曹女士。曹女士认为,被告公司在影片拍摄过程中疏忽,造成其电话号码泄露,侵犯其隐私权,故将出品方诉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曹女士经营美甲店,将手机号码公开店面招牌上,意在招揽客户,系向特定美甲客户范围内公开,而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影片侵害了原告私人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在一定范围给原告造成影响。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的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考虑到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在未经原告准许,私自泄露涉案电话构成对原告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用技术手段遮挡《被光抓走的人》电影作品中曹女士的电话号码,同时赔偿曹女士3万元。

企查查显示,北京京西文化与北京合众睿客均因未执行赔偿款,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据了解,北京京西文化曾出品《战狼2》《我不是药神》《流浪地球》《你好,李焕英》等影视作品。

多起影视剧侵害他人隐私权

影视作品泄露他人手机号码的纠纷并不鲜见,此前已有多起判例,影视剧制作方均被法院判决侵犯他人隐私权。

2018年,电视剧《爱情进化论》的剧情中出现了市民张某的真实手机号码,导致张某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短信。张某将电视剧出品方新丽公司和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开支共21万余元。

2019年年初,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新丽公司向张某赔偿3.5万元。

2019年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等侵扰。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对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赔偿其4000元。

来源/中国青年网

编辑/贺梦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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