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高先生在骑车经过一小区居民楼时,楼上的空调外机护栏突然坠落,导致高先生摔伤。后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高先生将该居民楼的8名住户和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高先生12万。物业公司不服上诉。2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的一天,高先生从地下车库骑车出去办事,途径六安市裕安区一小区9号楼时,该楼上的空调外机护栏突然坠落,致高先生摔伤。事发后,高先生入住医院,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后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高先生将该居民楼的8名住户和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7万余元。他认为,9被告应当对其所管理、使用的空调外机护栏坠落致人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请求法院判令9被告共同赔偿他医药费、住院费等共1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空调防护窗作为外墙的一部分属于共用设施,其坠落致人受伤,作为该物业的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查明是业主安装空调所致,可以向其追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高先生12万余元。
宣判后,物业公司提出上诉。物业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8名住户共同赔偿高先生全部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物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空调防护窗作为外墙的一部分属于共用设施显然错误。空调防护窗无论从其物理上的空间连接还是法律上的产权归属从来不属于外墙的一部分。按一般人的认知,业主的空调外窗也是自家独自所有,业主对其空调外窗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因此业主才是空调外窗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物业对业主的空调外窗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存在任何义务。案涉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均不是上诉人,而是业主,因此业主在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却仅凭上诉人是物业管理单位进而要求上诉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高先生则称,物业公司作为该安置小区的管理方依法应该对此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因此在该事实的基础上,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自2018年到今天庭审近两年,他的维权也是困难重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该充分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高先生被砸伤的事实清楚,物业公司作为事发时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空调防护窗因年久失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维护、管理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对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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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