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义务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不仅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还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防止出现监护的真空状态。
监护人范围如何界定
季大妈、黄大爷和小黄,一家三口,原本其乐融融。后黄大爷和小黄相继死亡。季大妈不堪打击,罹患精神疾病,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季大妈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虽有巨额固定资产但无力支付住院费,需要为其确定监护人方可代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哪些个人或组织可以做季大妈的监护人呢?
北京西城法院立案庭法官韩永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相较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如今,第四顺位的个人不再要求必须是近亲属,但要求必须经居委会和民政部门的同意。因此,季大妈的监护人可以在其他近亲属或者经季大妈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中确定。如果确实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季大妈的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或者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确定监护人的申请该向哪些机构提出
经查询,季大妈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没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其近亲属只剩一位姐姐,年近八旬,自顾不暇。得知该消息,姐姐之二子马伍、马陆主动提出愿意担任季大妈的监护人,并激烈地争夺监护权。他们确定监护人的申请应该向哪些机构提出呢?
韩永飞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该条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有了新变化,被监护人所在单位不再有权指定,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的居委会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因此,马伍、马陆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如何对监护资格进行审查
马伍、马陆均具有监护能力,马伍多年来悉心照顾季大妈,马陆多年来对季大妈不闻不问。在二人均愿意担任季大妈监护人的情形下,季大妈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如何对二人的监护资格进行审查呢?
对此,韩永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监护资格时考虑的因素主要为尊重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或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
马伍多年来悉心照顾季大妈,没有损害季大妈健康或侵犯季大妈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能最大程度保障季大妈的民事权益,可以在征求季大妈意愿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季大妈利益的原则取得监护资格;马陆多年来对季大妈不闻不问,在获知季大妈尚有大额财产的消息后才频献殷勤,动机值得怀疑,因此不宜指定为季大妈的监护人。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近来,季大妈的姐姐的身体每况愈下,精神状态也大不如前,在目睹季大妈确定监护人过程中的风波后,感到身心俱疲,想要提前准备,自己选定监护人,是否有相关途径可以为季大妈的姐姐确定监护人?
韩永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创设的意定监护制度,弥补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使监护制度更加立体、多元。以上述案件为例,季大妈的姐姐可以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在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中指定明确的个人或组织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典的正式实施顺应时势,及时回应社会需要,体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极大程度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使弱势群体的社会困境和权利保护问题均能够有法可循、依法化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