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重庆彭水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2017年以来因酒驾、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12名党员、干部给予了开除、撤职、降级等党纪政务处分,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9月15日0时许,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九龙坡区前往渝北区,途经江北区某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李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2mg/100ml。2019年9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对李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鉴于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17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2020年10月,李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县职教中心原党委委员、副校长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人伤亡问题。2019年7月13日15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郁山镇前往彭水县城,途经国道319线某处超车驶回原车道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擦挂,导致摩托车乘车人受伤、驾驶人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7月16日,彭水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2日,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2020年11月,李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保家镇中心校教师王某某交通肇事致人伤亡问题。2019年7月6日,王某某驾驶普通小型客车在黔江区迎宾大道某处与另一正常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对方车内5人受伤、1人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0日,黔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交通肇事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由县教委给予其降低等级处分。
润溪乡卫生院原院长晏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问题。2017年7月7日,晏某某驾驶机动车从润溪乡前往彭水县城,途经靛水街道某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追尾,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7月8日,晏某某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鉴于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2017年9月30日,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2020年8月,晏某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新田镇马峰村1组村民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6月20日19时许,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城某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2019年11月19日,彭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3月,刘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案例,不同程度暴露出我县部分党员干部规则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对生命不敬畏、对法律不在乎等问题,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重大伤害,理应受到严肃处理。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通报案件暴露出来的惨痛教训,引以为鉴、警钟长鸣;要不断增强规矩意识、规则意识、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并不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尊重生命与健康,爱惜自己的职业,把握住人生的安全底线,厚植对他人、自己、家人的责任意识。机动车驾驶具有一定危险性,要培养熟练技能,掌握过硬技术,尤其是地处山区,道弯路窄,更要懂得审慎操作,始终把好安全的“方向盘”。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持续释放全面从严的鲜明信号,对心存侥幸,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推动公职人员遵章守纪、尊法守法,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