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耿亚军因驾驶大货车爆胎致同车乘客死亡,被法院判赔死者家属18.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14年中司机不配合执行工作,甚至私自转移其名下机动车至他人名下,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10月12日,北京房山法院执行局在其微信公号“涉嫌拒执曝光台”公开喊话。责令耿亚军于10月2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由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李女士诉称,2004年3月29日11时30分,耿亚军驾驶一辆登记在张忠(化名)名下的大货车,搭载自己的爱人张先生行驶途中,大货车左前轮爆胎,失控后驶入道路中心隔离带,致使大货车车厢前移,将驾驶室挤扁,造成张先生死亡。
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车主张孝忠及驾驶员耿亚军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但均被二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
2006年,北京房山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耿亚军作为大货车驾驶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张先生一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2.5万元,赔偿张先生父亲及两名子女共计6.1万余元,两项合计18.6万余元。同时张忠作为事故车辆登记车主,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据房山法院执行局透露,2007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执行局法官曾多次开展执行工作,甚至找到河南省两家法院帮助执行,但均未果。
直至2020年4月29日,房山法院执行局经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耿亚军名下存在车牌号为豫A67CQ1的机动车,故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但因其已变更外地车牌,未能查封。
2020年5月15日,房山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出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耿亚军财产信息。经查,耿亚军于2020年5月7日将其名下车牌号为豫A67CQ1的机动车变更登记,该车于2020年5月13日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
法院认为,耿亚军私自转移其名下车牌号为豫A67CQ1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10月12日,北京房山法院执行局在“涉嫌拒执曝光台”对耿亚军发布公告。
耿亚军,男,1977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现查明,执行期间,耿亚军将其名下河南牌照的机动车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且未用车辆转让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现责令耿亚军于2020年10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由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