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耍酒疯从8楼扔下消防水带 六旬男子受审称自己缺德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9-17 13:06

喝酒之后耍酒疯,为发泄不满情绪,他从楼上连续两次扔下消防水带,随后被警方抓获归案。9月17日上午10时许,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张明(化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现场

承认法律意识淡漠  向法官连说五声“谢谢”

检方指控,2020年6月24日15时许,65岁的张明在喝酒之后,明知西城某小区楼下为人行通道而且有车辆停放,还是从8楼、2楼各扔下一卷消防水带(每卷超过4公斤),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检方认为,张明故意将消防水带从高空抛向便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和交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了解,张明在1995年、2006年、2015年曾因挪用公款、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被判刑或行政拘留。

上午10时许,张明身穿白色防护服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

“我真的是法律意识淡漠,也知道自己错了。”张明在刚开庭时面对法官,先是连声道了五声“谢谢”,然后表示,自己已经65岁了,与年轻力壮的时候不同,实在不想继续服刑,希望法官酌情考虑。

面对检方指控和法官讯问,张明承认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但辩解称楼下是一个垃圾存放地,平时无人行走或经过。而据警方的现场勘查及所提供视频,消防水带坠落位置为一个人来人往的人行便道。其中一卷消防水带还被挂在树上,倒垂下来,水带相邻处停放了一排自行车,还有路过的市民正在围观。

此前张明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是听到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时,心里有些后悔。“我当时喝酒之后处于意识不清状态,本来想去派出所自首的,但很快就被警方抓获了,所以没有来得及自首。”张明表示,“我听法院和检察院的。”

张明还称自己不是坏人,曾在疫情期间捐钱捐物,对高空抛物行为,“我承认自己缺德,保证以后不喝酒了。不值,真的不值。”

由于张明对认罪认罚一事当庭反悔,该案将择期宣判。

盘点
屡禁不绝 国内已有多个判例

楼上扔下的物品有砖头、菜刀、铁球甚至自行车……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报道屡见不鲜,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但全国各地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仍屡见不鲜。
2020年9月14日凌晨,深圳市罗湖区江背路某小区发生一起恶性高空抛物案件。当地民警立即前往事发地点,经清点,现场砸下的物品有两块直径约20CM的哑铃铁饼、一辆重约30斤的拖车、一根已经砸断的金属晾衣杆以及一些散落的垃圾,一名路人和路边车辆险被砸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不过发生在四川遂宁的这起案件就没有这么幸运了,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不幸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但未能找到抛物者。2020年8月24日,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每户赔偿3000元。
尽管高空抛物元凶难找,但当事人被锁定后,都受到了严惩。2019年11月15日,周某某因与男友发生争吵后,从10楼的家中扔出一把菜刀,砸到公交车站台顶棚弹至地面。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判决,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年10个月。
无独有偶,2020年6月24日,北京通州梨园某小区也发生了一起扔菜刀事件,住在该小区五楼的男子与女友朱某当日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随着双方情绪激动,朱某将家中的菜刀从5楼窗口扔下,坠落在人行道上。之后朱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通州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北京朝阳区太阳宫附近一小区,6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东(男,40岁)因家庭矛盾发泄情绪,从位于13楼的家中将花盆等物品抛出窗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仍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说法
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可判死刑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胡永平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针对高空抛物直接设定相应罪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根据现有罪名和罚则对这两类行为进行有效刑法规制。高空抛物的行为往往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在实践中也确实有导致严重损害结果的情况发生,有人也因此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几年,高空抛物事件多发,最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等行为性质的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损的危险,并且责任人对此危险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14条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并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只是对特定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并且行为人对可能产生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则对其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张某将消防水带从高空抛向人行便道,如果水带砸中行人后果不堪设想,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是合适的。如果张某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话,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延伸
当事人大多心理异常 家人关爱很重要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社会问题专家储朝晖表示,其实对于高空抛物,大家都认识到了这一事件的危害,这应该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不能违反。
“由于成长和生活环境不一致,可能一些人在个人修养上有所欠缺,才会导致类似案例时有发生。”储朝晖说,“如果每个人都能加强自律,那么也就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心理咨询师高爱华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砸人毁物,其实从心理健康角度来说,当事人大多存在一种心理异常现象。比如原生家庭造成不幸的童年创伤,升学或就业带来的社会压力,以及婚姻生活的有失和谐等,都会导致个别人产生一种“死本能”。它体现仇恨与破坏的力量,成为其冲动、损害、侵犯的驱力。他们缺乏共情力,通过高空抛物的行为来宣泄自己情绪的不满,也或者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扔掉创伤带给他们的恐惧。
高爱华说,希望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也能关心到这类人群身心健康的成长。尤其是家人之间的团结互助和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这样才能建立人与人之间温暖的情感链接,才有可能起到教育和感化的作用,使这类人群积极关注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实习生 张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摄影/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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